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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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5-02-06

浙建〔20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决定》,加快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等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园林绿化是重要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承载着生态调节、景观营造、休闲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服务百姓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提高城镇建设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优化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和新型城市化建设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推进园林绿化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理念,把推进园林绿化和建设绿色城镇作为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重点工作,作为城镇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着力提升园林绿化生态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园林绿化数量和质量并举、生态和景观兼顾、建设和管理并重、单一和复合多功能融合,构建绿量充沛、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环境优良的园林生态系统,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自然,生态优先。充分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充分尊重各类植物的自然生长规律,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生态调节功能,依托现有自然山水等独特风光,让城镇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营造城镇良好的园林绿化自然生态体系。

  ——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优化园林绿化生态空间布局,科学规划城市各类绿地布局,统筹城市生产、生活和生态需要,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等各类植物和绿化设施,实现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科教、防灾等多功能协调发展。

  ——量质并举,服务民生。注重绿化量的增长和品质提升,完善城市公园绿地配套,着眼优化公共服务和保障民生,在每一个细节上体现让群众生活更舒适的理念,加强绿线管制和绿化成果保护,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注重文脉,彰显特色。注重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充分发挥本地的生态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延续和营造城市特有的历史人文特色,因地制宜推进园林绿化,进一步体现城市园林绿化的本土特色。

  (三)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面完成《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11〕125号)规定的行动目标。设区市本级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70%,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5平方米,各城区至少有1个规模适宜、生态良好、设施完善、功能完备的综合性公园。

  到2017年,全省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以上,绿地率达到37%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各县(市、区)至少有1个城市优质文明公园。到2020年,全省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以上,绿地率达到38%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5平方米;设市城市要对照国家《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完成等级评定,并达到国家Ⅱ级标准,其中获国家园林城市的要达到Ⅰ级标准;全省形成机制完善、生态良好、景观优美、人文深厚的园林绿化生态科学发展体系。

  三、统筹推进园林绿化持续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

  (四)注重科学规划设计。各市县和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并依法公布实施。绿地系统规划应体现自然山水和人文特色,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期限和目标、绿地指标、绿地系统总体结构、各类绿地布局、绿线、区域植物及引种规划、树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防灾避险等主要内容。要加强绿地设计方案审查论证,各类绿地规划设计应突出以人为本和功能完善,突出自然风貌和人文内涵,突出本土植物特色和多样化,从源头上防止引种不适生外来植物、大广场大水景、追求高档用材和大树移栽等违反科学的做法,鼓励和提倡乔木全冠大苗化。

  (五)推进各类绿地建设。在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注重低影响开发技术应用,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弃置地生态修复等,科学化、规模化、均衡化建设各类绿地,构建高品质的城市绿地生态体系。按照居民出行“出门见绿,300-500米见园”的要求,加快建设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街旁游园和各类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等,构建良好的城市绿地体系,让居民出门见绿、移步见景、小行见园。各类配套绿化工程要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要按规定整改或征收绿化补偿费,实行易地建绿;建成区内对一年以上不开工的建设用地要采取临时绿化措施防止土地裸露,抑制扬尘污染。到2017年,设区市本级建成区新建小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应不低于95%,其他市县建成区新建小区、改建居住区不低于85%。

  (六)优化园林城镇创建。着眼美丽浙江建设,坚持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环境优化、品质提升、服务民生,深化推进园林城市(镇)创建,进一步优化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通过以点带面,打造更多的园林城市(城镇),不断优化人居环境品质。符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条件的,要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鼓励杭州、宁波、嘉兴等市率先开展创建申报工作。到2017年,设区市均成为国家园林城市,80%的市县成为省级以上园林城市,50%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不含县城所在地镇,下同)成为省级园林镇。到2020年,省级以上园林市县总数达85%以上,全省80%以上的小城市培育试点镇成为园林镇。

  (七)丰富四季空间色彩。着眼构筑城市美丽空间,坚持绿化、彩化、美化共融共推,促进绿化多结构、多品种、多层次发展,营造植物特色景观。要注重根据不同季节和植物的不同色彩变化,科学优化城市各类绿地的乔灌花草配置,做到一点一景,一街一品。按照四季多彩的要求,在植物配置中增加球宿根花卉、四季花灌木、秋色叶树木及时花等适生植物,以不同植物的季相变化构成丰富多彩的城市景观效果,促进绿化生态功能与观赏功能的和谐统一,不断增强园林绿化的艺术美感。要因地制宜通过悬挂、攀爬、缠绕、摆放、生态墙建设等多种形式,构建乔、灌、藤、花、草相结合的复合式立体绿化彩化体系,美化城市空间。

  (八)完善绿道和道路绿化。按照省委“万里绿道网”建设要求明确年度目标,完善绿道建设管理制度,推进城市型、乡野型、山地型绿道网建设,将城镇相应公园绿地、水系、景点等合理串联,形成通达完善的城镇绿色慢行系统,促进城镇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湿地水系等绿色生态资源的共建共享。坚持生态化、林荫化、景观化和乡土化,完善城市主要通道、站点及出入口等重要节点的绿化,降低交通噪音和能耗,美化城市形象。加快推进非机动车道和人行便道绿荫化建设,构建植物多样、配置合理、覆盖充沛的城市道路绿化体系。城市新建、改建道路绿化要达到规范标准,到2017年,建成区道路绿化普及率要达到95%以上,达标率达到80%以上,各县(市、区)有1条以上城市绿化美化示范路。

  (九)营造滨水绿化体系。围绕“五水共治”,着眼改善水生态环境,坚持特色营造与滨水游憩相结合,加强城市水域景观绿化和水环境整治,对城市海岸线、内河、湖泊等水域沿岸及周边要进行绿化美化,对线性单调、生硬的非生态硬质驳岸,在满足防洪和安全的前提下,要应用植物措施和水域生态建设材料进行生态改造。到2017年,各地要建成一批集防洪、景观、生态、休闲于一体的滨水生态景观走廊;建成区水体岸线自然化率、河道绿化普及率均达到80%以上。加强城区水环境整治,推广水域植物生态防护新技术,栽植净化水体的水生、湿生植物,设置适宜的生态浮床或浮岛,增强水体自我修复功能,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水景风貌。

  (十)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对城市建筑立面、屋顶、阳台、护栏、立交桥、高架桥、公交站点、停车场等构(建)筑物,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垂直绿化、阶梯式绿化等立体绿化。城市建筑层数适宜的公共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满足建筑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要大力推行屋顶绿化,提高城市景观效果。根据新型城市化发展实际,研究制订建筑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实施政策、标准和奖励措施,稳步推进立体绿化建设,改善局地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拓展城市绿化空间,美化城市景观。

  (十一)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积极推进节水、节能、节地型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注重绿地生态和植物多样性,优先使用乡土植物,倡导种植适地适生植物,加大适生的宿根、多年生和自衍花卉的应用比率,合理配置乔灌花草,营造自然优美的植物景观。充分利用自然坡地、林地、湖泊营造城市绿地,防止大草坪、大铺装和人工化倾向。推进园林科技创新,加强新技术、新材料、植物新品种研发培育和先进节水技术应用,推广使用雨水、中水进行绿化浇灌,降低单位绿地耗水量。推广应用透水性铺装材料和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有条件的市县应积极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升城市绿地净化生态等功能。

  (十二)规范公园建设管理。依法依规严格把好公园方案设计审查论证关,公园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自然生态、突出功能完善、突出历史人文,新建公园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保证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同时随公园规模的增大依标准作相应提高,并配套完善建(构)筑物等公共基础设施设备,提升公园综合功能。严格公园运营管理,严禁改变公园性质,防止过度商业化,严禁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确保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落实公园日常管理责任,提升公园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国家重点公园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要积极争取命名。

  (十三)加强绿化成果保护。依法完善绿线管制制度,绿线范围内的绿化用地禁止改作他用,2015年底前所有市县要划定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加强既有绿地管理保护,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绿、毁绿行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修剪、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依法批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按照管护量核定投入,对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应建档和挂牌保护并落实责任制,做到管护全覆盖。树龄大于50周年的树木应作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纳入保护范畴,非因保护需要,禁止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异地移植。到2015年,形成健全的古树名木保护制度和管理技术规范,实现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和常态化监管。积极探索古树名木保护和复壮技术,加快数字园林建设,提升管理保护水平。

  (十四)健全园林市场体系。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养分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园林绿化行业监管和市场化建管机制。拓宽园林绿化投融资渠道,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金投资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行业经营项目。依法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规定,制订完善招投标实施细则,实行合理价中标,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统一的招投标环境。积极推进园林绿化养护体制改革,实行分类分级养护管理,健全养护市场准入制度,推进绿地养护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推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和植物园建设,到2017年,设区市本级要有规模适宜的城市绿化生产绿地或植物园。

  (十五)优化园林工程管理。针对园林工程艺术性、开放性、季节性和植物多样性等特点,研究制订园林绿化工程标准化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科学适用的园林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养护质量评价机制,完善质量安全评优标准和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风景园林社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钱江杯系列的园林优质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促进园林工程质量提升。加强园林工程造景艺术和施工技术指导,加快新技术、新材料和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培育,推进园林科技创新。

四、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持续健康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政府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园林绿化目标责任制,把园林绿化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从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建立健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的制度标准体系。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主动加强与国土、水利、林业、规划、建设、交通、执法、旅游等部门的协调,确保园林绿化管理职能依法行使到位,共同推进园林绿化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十七)保障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要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及养护资金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范围,根据城镇发展规模安排相应比例的城市基础设施资金用于园林绿化建设,并适时提高养护经费,随任务量增加予以同步增长,及时更新养护定额,保证工作需要。城市各类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列支绿化配套费,专款用于绿地建设。要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对园林绿化科研经费和教育培训投入,提高规划、科研、建设、管理及养护水平。

  (十八)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园林绿化专职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加强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培养,积极组织开展园林专业知识和建设、管理、养护等各种业务培训,形成低、中、高级技能型人才梯队。要注重发挥本地园林高级技术型、管理型人才的作用,促进园林绿化向更高层次迈进。加强园林技工和技师培训,健全园林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开展园林绿化工、花卉工、假山工、盆景工、养护工、泥工、瓦工等各类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加强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建设,推动园林科技创新。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继续深化园林绿化各类群众性活动,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庭院和园林式小区建设。广泛开展园林绿化知识宣传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绿地,增强生态意识、环境意识、绿化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绿化、建设绿化、保护绿化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公园景点免费开放范围,满足城市居民休憩、观赏及文体活动的需要,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爱绿护绿的积极性。

  (二十)加强检查指导。将园林绿化主要发展指标作为生态省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市县等创建的重要评价内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全省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对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执行、公园建设管理和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等加强监督和检查,利用遥感技术等先进手段,不定期开展普查、监测和评价,对推进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表扬,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市县和单位要进行通报并在相应考评中给予扣分。

各市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园林绿化事业建设发展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集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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