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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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意见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5-07-15
内政发〔2015〕7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县城(包括旗、县和县级市城区,下同)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提升县城整体实力,促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现就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重要意义 

  县城是城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城乡统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区域中心城市的节点、县域经济的中心、城乡一体化的支点,县城建设是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推进全区城镇化进程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纵深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县城纽带作用,辐射带动新农村新牧区发展,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发展的新型城乡关系的迫切要求。我区地域辽阔,为经济欠发达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目前,全区大部分县城建设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仍存在着整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功能不完善、特色与风貌不明显、管理方式粗放、综合承载力与带动县域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已成为城市建设管理的短板,远不能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统筹谋划、分类指导、突出特色、创新机制,切实增强县城发展活力,推进县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抓住国家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等机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重点提升县城建设质量,完善城镇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城镇特色突出、产城深度融合、公共服务完善、社会高效治理,体现草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结合的生态宜居县城。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加强以改善人居和民生为主的项目建设,着力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切实解决县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关注民生,提升县城城镇功能和居民生活品质,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全体居民共享改革发展和城市建设成果。 

  ——生态文明。把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到县城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各地区自然资源禀赋、特色优势、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等方面的差异,以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为发展目标定位,着力打造生态宜居县城。 

  ——分类指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整体推进县城各项建设和管理。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指导生态宜居县城建设,鼓励探索创新和试点先行,实现重点突破,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县城建设各具特色、竞相发展。 

  ——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消除各种阻碍县城发展的政策障碍,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为县城建设注入活力。 

  (三)总体目标。 

  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实现以规划引领城镇建设,以建设增强城镇功能,以管理提升城镇品位,建设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县城。力争到2017年,全区县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承载能力明显增强,涌现出一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县城。 

  三、提高县城规划水平 

  (一)完善城镇总体规划。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新型城镇化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全面总结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总体规划要及时修编。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修编)要本着“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的原则,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结合自治区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方向、职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城镇体系,提高县城对县域经济产业发展和新增人口就业居住的承载能力,强化城乡统筹和县城对城乡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力度,提高控规覆盖率,使规划实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突出城镇特色。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驻地的城关镇要按照资源节约、绿色生态、功能完善的原则,参照城市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加强城镇特色塑造,注重充实内涵,提高建设品位,既要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又要突出时代风貌和与自然结合的特点。要显山露水,记得住乡愁。要注重传承历史民族文化,营造整体景观的亲切感与和谐感。城镇的重要区域和重点地段要做好城市设计,在制定城市设计方案时要广泛征求、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使方案更加科学合理。加强县城雕塑管理,雕塑造型要与县城历史、地域、民族、文化相结合,布局要合理。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城乡规划,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市)建设城镇规划展览馆,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力度。 

  (三)严格规划实施监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管理,完善机构设置,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明确城镇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在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由县城规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规划,擅自调整容积率。如确需修改城乡规划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全面实施“阳光规划”,严格落实规划公示听证各项规定,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规划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对违法建设行为要坚决查处。加强城乡规划队伍建设,注重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四)加快产城融合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地域资源优势,优化提升县城产业结构,增强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改善投资环境条件。加快产业向聚集区及城镇周边集中,城镇公共服务向产业聚集区延伸覆盖,走产城融合、互动发展的道路,增强县城经济辐射带动能力。产业聚集区的发展要以城镇为依托,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城镇要为产业聚集区提供完整的配套服务,要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三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对文化旅游、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就业潜力大的服务业要重点扶持。积极创造条件,吸纳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使农牧民进得来、留得下、过得好。 

  四、提高县城建设质量 

  (一)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县城建设要充分发挥自治区“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的带动效应,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县城延伸,实施好“生命线、民生、宜居”三大工程。各地区要加快开展县城地下管线普查工作,推进供热、供气、供排水等地下管网建设及改造工作,试点综合管廊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县城地下空间,着力完善县城地下支撑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建成完善的公共供水系统,加强供水全过程管理,加快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重点做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供水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建设节水型县城。 

  (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各地区要按照把我区建设成为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战略定位,加快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治理,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达到无害化等级标准要求。加快推进县城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加大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提高中水利用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让人民群众真正达到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三)提升园林绿化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园林县城创建和人居环境(范例)奖为抓手,加快构建以绿色为导向的城镇开敞空间,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大力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民族、时代及文化元素的挖掘和应用,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打造精品公园。强化道路沿线、公园、休闲广场、主要节点、河道水系的园林绿地建设和景观营造,河道整治要符合河道景观设计。大力推进绿道网、林荫路及林荫停车场的建设,提升公园绿地覆盖率。注重湖泊、河流等水生态空间控制,严格水域保护和湿地保护,美化水域环境。推广“海绵城市”及“雨养型”绿地建设的新理念,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施便民宜居工程,建设一批小游园、小广场等方便百姓生活的设施,真正达到300米见绿、500米建园的要求。 

  (四)完善公共服务功能。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不断完善城镇教育、医疗、文化、体育、长途客运、公交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加大县城出入口改造建设,提升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以城带乡,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县城交通设施建设,完善交通路网,打通断头路,畅通微循环;合理设计道路板块,新建道路要同步建设步行和自行车道等慢行系统,改扩建道路要创造条件开辟步行和自行车道,方便群众出行;要注重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畅通与中心城区和苏木乡镇的对接联系,力争实现县城间的高等级公路连接。 

  (五)加快旧区改造和县城更新工程。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以棚户区改造和县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为抓手,着力推进以棚户区改造工程为主的县城更新工程,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建设。县城更新要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大力实施绿色城区建设,避免大拆大建。要大力发展既能满足普通居民家庭需求、又能彰显地方特色、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达到上水、下水、热、电、气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普通住宅,进一步改善县城的居住环境。要加强物业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建设幸福社区。 

  五、提高县城管理水平 

  (一)理顺城镇管理体制。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城市管理部门,探索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的“大城管”格局。加强县城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县城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健全网格化管理模式,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县城管理队伍建设,增强城镇管理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和执法人员素质。通过精细化管理,认真解决县城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加强县城环境容貌管理。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开展县城环境容貌综合整治提升行动,以县城出入口、城郊结合部、公共场所、小街小巷等部位为整治重点,切实解决积存垃圾、道路和施工扬尘、私搭乱建、乱停乱放、马路市场、乱贴乱画和广告牌匾杂乱等突出问题,彻底消除“脏乱差”现象。集中开展“治脏”、“治乱”、“治违”等活动,全面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加大旱厕改水厕力度,全部公厕免费对外开放。推进生活垃圾收运密闭化,提高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规范交通标志标线,合理划定道路停车区域及泊位标线,切实解决车辆乱停乱放问题。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加强对大气污染的联防联控,努力提高空气质量。通过打造美丽城景、街景、水景、山景、人文景观,提升县城的可识别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生态宜居县城评价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县城建设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县城建设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县城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实施主体,要明确目标任务,创新思路举措,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把服务县城建设作为重要职责,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支持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大力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 

  创新金融支持县城建设的协调机制,以政府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县城建设投融资体制。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对县城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县城公共服务、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建设与运营。各地区要加强资金统筹力度,最大限度发挥各种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自治区在全面推开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基础上,选取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能够代表全区旗县(市)建设水平的县城,作为自治区开展生态宜居县城建设的典型示范旗县,带动其他县城竞相发展。各盟市要加大对拟创建示范旗县的扶持力度,在贷款安排、财政补贴、用地保障、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各部门要把服务生态宜居县城建设作为重要工作,为县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各旗县(市)要做好规划和项目安排,谋划实施成片综合性项目,形成规模效益,做到改造一片,带动一方,提档一级,提升县城综合建设水平,力争尽早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绿色生态、宜居宜业的生态宜居县城。 

  (四)加强指导考核。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注重民生导向与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推进生态宜居县城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各盟市要结合实际,指导旗县(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各项工作进度的跟踪检查,严格督查考核。自治区将定期对各盟市开展生态宜居县城建设工作督查考核,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五)加强宣传培训。 

  各地区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生态宜居县城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针对盟市及旗县(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多种形式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省(区、市)经验,推广自治区成功典型,不断提高县城规划建设及管理能力,推动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201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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