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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7-02-23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琼府〔2017〕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23号)精神,塑造富有特色的城镇风貌,提升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品质,现就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城市设计塑造城镇风貌特色。城市设计是塑造城镇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传承历史文脉、协调空间秩序的有效手段。各市县在中心城区、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旅游度假区以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中,必须强化城市设计内容,增加城市设计篇章。城市设计要贯彻《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本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控原则和要求,按照“一域一特色,一城(镇)一风貌”的原则,结合本市县历史文脉及人文环境特点,统筹协调建筑布局、风格、体量、尺度、色彩等,处理好山、水、林、田、城之间的关系,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建筑与环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政府在审查审批城镇、旅游度假区以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把城市设计作为重点审查内容,确保城市设计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突出抓好重要景观地段的风貌管控。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将海岸带、河流两侧、湖泊周边、山体周边、中心城区和县城镇主干道以及重要景观路两侧、大型公园周边、历史文化街区周边等列入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在开展城市设计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并作为指导建设项目设计和规划报建的控制要求。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的城市设计导则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政府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导则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修改城市设计导则,应当先编制城市设计调整方案,依据城市设计调整方案对城市设计导则进行修改,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各市县每年应至少完成2—3处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的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力争用3年时间,实现城市设计导则对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的全覆盖。

    三、注重优化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应当尊重自然地形地貌,与周边建设项目和谐共处,形成与自然山水环境相融合、与周边建设项目相协调的布局形态。要防止建设项目随意开挖山体、截断水系、破坏植被等现象发生,促进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沿海、沿河(湖)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布局应当开敞、通透,留出通海、通河(湖)、通山景观视廊和生态走廊,避免山、海、河、湖等生态景观资源被建筑物过度遮挡;中心城区、县城镇主次干道、重要景观路两侧的建筑布局应当注重临街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并尽可能布局公共建筑。

    四、科学管控建筑体量尺度。建筑物体量、尺度应当与城镇规模、街区环境、道路等级及周边自然环境等相适应。对于新建居住建筑,海口市、三亚市主城区一般不得高于80米,儋州市、琼海市主城区不得高于60米,其余城市及县城镇不得高于45米,特色产业小镇和其他乡镇不得高于20米;在滨海、滨河(湖)和临山地段原则上应当布置低层和多层建筑,确需布置较高建筑物的,临近山体的建筑最高不得超过山脊线高度的1/3,且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分析论证;沿中心城区、县城镇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加道路两侧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之和。高层建筑布置应高低错落,连续等高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应当进行错落设计,高差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以利于形成富于变化的天际轮廓线。为避免建筑面宽过大形成封闭、呆板的空间感受,各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合理控制建筑面宽。建设标志性建筑确需超过规定的建筑体量尺度要求的,应当组织深入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五、加强建筑风格管控。要高度重视保护历史文化、彰显文化特色,建筑设计风格应当注重传承中华民族传统建筑造型和文化元素,体现各市县自然地理特征和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特色,坚决杜绝贪大、媚洋、求怪的建筑设计。鼓励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的居住建筑应当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风格、造型应当简洁大方,避免琐碎、花哨。居住建筑沿中心城区、县城镇主次干道、重要景观路布局的,其临街建筑立面宜体现公共建筑特征,具有晾晒功能的生活阳台应当设置在不临街的方向。优化建筑外立面装饰材料,公共建筑和位于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的建筑应当采用美观大方、具有良好的色彩和质感的现代建筑材料或富有特色的本土材料,要严格控制使用玻璃幕墙,没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六、统筹协调建筑色彩运用。各市县应当在深入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城乡建设的建筑主色调,建筑主色调应当体现国际旅游岛欢乐、活泼的气氛,并与当地气候、环境特征相协调,原则上应当以淡雅、明快的浅色系和中性色系为主,不宜大面积使用饱和度高的颜色。单栋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超过2种,同一组建筑的主要色彩不宜超过3种,同一街道、同一街区的建筑色彩应当相互协调。

    七、提高建设项目园林绿化水平。要按照建设生态省、生态园林城镇的目标,对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居住、文化设施、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40%。建设项目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乔、灌、花、草相结合,以种树为主,减少大面积草地和硬质铺地,力争形成森林小区的生态效果;建设项目内部道路和室外场地铺装应当采用透水性材料;要坚持采用本土树种和灌木、花卉品种,体现海南独特的热带特色;鼓励采用垂直绿化、架空绿化、屋顶绿化来丰富建设项目绿化效果,强化整体生态特色;建设用地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或以住宅性质为主的综合用地项目,应临城镇道路布置不小于该项目建设用地面积5%的公共绿地(广场),并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

    八、加强建设项目设施配套。各市县要按照“窄马路、密路网”的布局理念完善城镇道路设施建设,加强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规划条件明确要求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落实,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居住类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商业建筑设计规范》等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批。积极推动地下空间配套停车场、人防等设施建设,提高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效率,新建居住类建设项目原则上要采用地下停车、人车分流的模式优化项目环境品质。

    九、健全规划报建审查机制。加强对海岸带、河流两侧、湖泊周边、山体周边、中心城区和县城镇主干道以及重要景观路两侧、大型公园周边等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建筑方案的审查,位于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应当征集不少于3个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在方案审查中要注重对建筑风格、体量、尺度、色彩、外立面、装饰、园林绿化等影响景观效果的要素审查。海口市、三亚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市县要在方案审查中引入三维数字模拟,对建筑与周边环境协调程度进行科学判定。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改进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形式,邀请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建筑方案审查。

    十、建立建筑使用后评估制度。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在大型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2年内,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市民代表等对其建筑功能、交通及停车、风貌外观、园林绿化以及与周边自然环境和街区环境的整体融合情况等进行评估,对评估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同时,要通过评估不断总结积累经验、吸取教训,提高准确把握建筑风貌的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但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对城镇景观风貌影响不大的,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对城镇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市县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与项目开发主体协商,对照本通知要求优化项目报建方案。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和行动计划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把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着力塑造体现国际旅游岛特色的城镇景观风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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