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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0-11-05

黑政发〔2010〕9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快黑龙江省“百镇”及重点旅游名镇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十大工程”的战略部署,加快我省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纳入“黑龙江省百镇建设工程”的小城镇(以下简称“百镇),对重点旅游名镇给予政策倾斜。林口县莲花镇享受重点旅游名镇建设的相关政策。森工、农垦系统“百镇”建设涉及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享受省政府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一)改革和完善“百镇”用地制度,在严格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调整土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在国家土地利用相关规划指标的控制范围内,将农村建设用地整合增量用于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资金用于“百镇”建设;建设用地指标统一纳入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当中,市、县在统筹各业建设用地时,可优先安排适量的“百镇”建设用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流转。

    (三)对“百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可通过两种方式办理土地转征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可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进行供地;建设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属于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不需要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财税政策

    (四)“百镇”上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统筹安排并主要用于“百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百镇”符合条件的投资少、见效快的家庭旅馆式的餐饮、住宿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项目,省财政部门对在建项目贷款给予2年贷款贴息支持。

    (五)对企业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在重点旅游名镇投资建设旅游景区、旅游设施、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饭店,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省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对引进项目的市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不低于50%部分奖励投资企业。

    (六)建设项目上缴省级的农业土地开发基金,省财政部门以安排专项资金的方式投入当地,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

    (七)重点旅游名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除上缴中央30%部分外,省级所得70%部分省财政部门以安排专项资金的方式投入当地,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用途使用;对重点旅游名镇列入省政府批准的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内的新建家庭旅馆项目,比照省政府出台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财税政策给予支持;对重点旅游名镇地方政府在中央新闻媒体的宣传投入,省财政部门将通过整合、打包的方式给予支持;对重点旅游名镇规划编制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将“百镇”信贷投放增量和增幅纳入对全省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质量奖考核体系,对支持“百镇”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经国家银监部门批准,在重点旅游名镇组建的村镇银行,省政府给予不高于其注册资本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注入资本金扶持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增加在“百镇”的信贷投放,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融资支撑。农村信用社每年安排专项信贷资金,对与“百镇”建设相关的产业积极给予贷款扶持。省财政部门通过风险补偿方式对各类担保机构支持“百镇”中小企业融资予以补助。省、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要提高“百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度,适当放宽反担保条件,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九)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所占土地,按项目实际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收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级政府批准,可以按照首次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其余的在1年内缴清的方式分期缴纳。

    (十)“百镇”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属于省及省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当减免电力、供热、自来水、煤气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地方政府商相关企事业单位确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且为“百镇”服务的,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百镇”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市(地)所属区月营业额5000元;县(市)月营业额4000元。

    四、行政审批政策

    (十二)简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建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百镇”建设项目由其所在县(市)发改部门批复立项(农垦、森工系统“百镇”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批复立项)。简化“百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环评审批的技术评估和行政审查同步进行。

    (十三)鼓励农村人口在“百镇”创业,放宽创业领域,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个体私营经济进入的领域,工商部门一律准予进入;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可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财产,包括公司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均可作为企业出资方式;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对在“百镇”内的个体工商户,允许以镇政府或县级政府指定的“百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证明文件作为营业场所证明文件,为其核发营业执照。对前来落户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各级工商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登记。

    (十四)加大对外地客商在重点旅游名镇投资旅游项目的支持引导力度,鼓励旅行社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跨区域设立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允许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在重点旅游名镇建立连锁经营企业。

    五、其他政策

    (十五)将“百镇”原有人口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百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在“百镇”创业的失地农民,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完善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十六)引导和支持“百镇”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对申请注册农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相关费用总额30%的补贴;对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七)重点旅游名镇内的宾馆饭店、景区及商业企业实行用热、用水、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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