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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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3-10-19
内政发〔2013〕1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品位,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镇园林绿化是为城镇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近年来,全区城镇园林绿化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与建设生态文明、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总体要求尚有很大差距,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宜居环境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统一思想,强化措施,科学推进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打造良好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家园。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为目标,以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城镇)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力度,加强规划、设计、建设、管养全过程管理,注重生态优先、均衡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突出文化特色,保证质量品质,建设节约型园林,促进全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城镇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构筑科学的城镇生态系统。 

  2.量质并举,完善功能。在合理增加城镇绿量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绿地品质,不仅要重视建设工作,更要重视管养工作。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进一步完善绿地系统布局和结构,实现地区间、城乡间、新老城区间、工业园区和城区间的均衡发展,实现城镇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实现城镇园林绿化向量质并举、建管并重转变。 

  3.因地制宜,节约发展。城镇园林绿化要坚持大、中、小城镇共同发展。要根据不同城镇自然条件进行规划和建设,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形成特色。全面推进节约型园林建设,实现节地、节水、节材、节能、节资。 

  4.共建共享,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政府在资源协调、理念引导、规划控制、组织保障、财政投入等方面的职责,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园林绿化运营和养护,提升社会公众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养等方面的参与度。着重加强居住区园林绿化建设,加强认建认养和义务植树工作,实现全民共建共享。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1.发展目标。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到2015年年底,全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全区1/3以上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达到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争创国家园林县城;到2020年,全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自治区级以上园林城市(县城)比例达到80%以上;建成区内适宜绿化的区域实现绿化全覆盖,基本形成科学生态、总量适宜、布局合理、均衡发展、功能完善、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内涵丰富、以人为本的城镇园林绿化体系。 

  2.主要任务。在积极拓展城镇绿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均衡绿地分布,加强城镇中心区、老城区、小城镇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紧密结合城镇居民日常游憩、出行等需求,加快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化和绿道建设;继续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以保护城镇规划区内水系、山体、湿地、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为依托,统筹城乡绿化发展。 

  三、全面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各项工作 

  (一)加强科学规划和设计。 

  1.增强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和可实施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旗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依法报批。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地域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特征,超前思维、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科学布局、注重特色、全面增绿、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进行科学布局,形成完整有机的系统。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期限和目标、绿地指标、绿地系统总体结构、各类绿地布局、绿线、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防灾避险等主要内容。绿地系统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后,要经专家技术论证和评审,按照规定程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加快划定城镇绿线,绿线划定后要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在绿地系统规划指导下,做好其他园林绿化专项规划。 

  2.严格把好城镇绿地设计审查、论证关。各盟市、旗县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查城镇绿地设计。城镇绿地要将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设计审查要求中,从源头上控制追求高档用材和过大规格苗木、从山区移植古树到城镇、引种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滥设粗劣雕塑和小品、使用昂贵灯具造景、盲目建设大广场和大水景等不符合节约型绿化要求的做法。 

  (二)加强各类绿地建设。 

  1.加强城镇公园绿地建设。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园、游园和街头绿地。要突出生态、大绿、自然的理念,形成绿带、绿廊、绿景、点线面结合的城镇绿化系统,利用近郊风景林地和自然资源,建设郊野公园、森林公园、乡村公园。要结合城镇防灾避险需要,在公园绿地内科学规划设置紧急避险绿地和绿色疏散通道。要注重游园和街头绿地建设,提高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大力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民族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打造精品公园。 

  2.加强附属绿地建设。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审核,并结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对老旧小区绿化进行提升改造,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按照新建小区和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30%,老居住区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25%的要求,大力加强城镇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建设,做到多种树、少种草,多生态、少建筑,多自然、少人文。完善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审查和验收制度,做到工程建设与绿地建设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对未达标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补偿建设,实行易地建绿。大力开展园林式居住小区和园林式单位评选活动。加强城镇道路绿化建设,按照生态化、林荫化、景观化的要求,高标准做好城镇出入口、车站、广场、重要节点及城镇主要道路、迎宾线、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绿化,达到相关规定标准。加大林荫道路和林荫停车场建设力度,在降低交通能耗、减少尾气污染的同时,为步行及非机动车使用者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出行空间,达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的效果。 

  3.加强生产绿地建设。加强生产绿地规模化建设,生产绿地占建成区绿地比率大于2%。培养乡土树种,进一步提高苗木自给率。 

  4.加强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建设。加强城乡大环境绿化,在抓好城乡结合部植树造林的同时,在城区大量实施植树造林,注重落叶树种与常青树种的比例,结合城镇道路、山体、水系、湿地、林地建设绿化隔离带、绿道、绿廊等,强化城乡间绿色生态空间的联系。旗县、苏木乡镇园林绿化建设不能简单模仿,要充分体现对本地区自然山水资源和人文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5.加快城镇绿道绿廊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筹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城镇水系、道路、公园等规划建设城镇绿道绿廊体系,合理设置以驿站为核心的服务设施,设置绿道绿廊统一标志,形成串联成网的线形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到2020年,各地区河湖水系、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历史古迹等区域基本实现绿道绿廊全面贯通。 

  6.加强城镇水环境整治和水景观建设。坚持塑造城镇特色与滨水游憩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城镇滨水文化、休闲产业、园林绿地、水体保护等工作。要对水系周边及两岸进行高标准的绿化美化,对线性单调、生硬的硬质驳岸进行艺术化和生态化改造。到2020年,有条件的地区要建成一批高标准的集防洪、景观、生态、人文于一体的滨水生态景观走廊,水体岸线自然化率和河道绿化普及率均达到80%以上。加强城区水系管理,栽植适合本地生长的水生植物,增强水系自我修复能力,定期对河道进行疏浚、清淤、清理,保持水域和水质清洁。 

  7.加强小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加强小城镇绿化建设。通过培育一批园林绿化示范小城镇,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全区小城镇园林绿化水平。 

  (三)提升绿地建设品质。 

  1.积极拓展绿化空间。在相对有限的城镇用地中,充分挖掘潜力,利用现有土地营造生态、景观综合效益最佳的绿道空间。要对城镇边角地、弃置地全部实施绿化,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积极开展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立体空间绿化。 

  2.均衡城镇绿地分布。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工作,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增设花架花钵等方式,加强城镇中心区、黄金地带、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3.增强绿地防灾避险功能。通过合理利用城镇湿地和增加下凹式绿地、路面雨水引流设施等措施,增强雨洪调控能力,滞留和净化雨水回补地下水。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设施并确保日常维护管理到位。 

  4.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坚持以节约的理念引领园林建设与管理,针对不同城镇水质性、水源性缺水的情况,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探索并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绿地铺装地面要使用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减少硬质铺装使用比例。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苗圃培育的乡土植物种苗,大力引种应用节能耐寒地被观赏植物,开发应用乡土植物和野生地被,通过科学配置,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减少单一草坪应用,节省建设和养护成本。 

  5.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城镇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保护和利用城镇滨水区域野生、半野生生境构建滨水绿地,推进城镇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建设和修复,纠正随意改变自然地形地貌、挖湖堆山、拦河筑坝、截弯取直、护坡驳岸过度硬化等盲目建设行为。强化城镇内自然山体保护和绿化,对因违法开山采石取土造成的裸露、破坏山体要尽快实施生态修复。 

  (四)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1.加强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2.完善工程建设程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及管理现状,研究制定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完善项目报建、承发包交易、项目报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其用材、用工、工艺、施工质量以及绿地指标的落实等进行严格把关。加大对违规项目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工程建设水平。 

  3.严格招投标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招投标,充分考虑园林绿化的文化性、艺术性和园林植物具有生命力等特殊性,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监理等单位,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进行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4.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施工技术指导,保证树木种植成活率。通过开展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确定一批符合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发展方向的园林绿化示范项目,积极向全区推广。 

  5.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发布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和企业的诚信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结果。 

  (五)加强日常管养。 

  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镇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在被占绿地四周的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申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2.加强园林树木保护。在城镇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并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时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对城市道路两侧枯死的树木,要及时进行补种。对由于人为行为造成破坏,并致树木死亡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成其及时补种,并承担所需费用。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盟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须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古树名木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3.加强公园绿地监管。禁止借改造、搬迁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确需搬迁的要经过充分论证,搬迁后不得改变公园绿地的公益性质,不得改变原址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公园用地或园内设施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给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对侵占公园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要限期整改,并恢复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对公园绿地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且与公共服务、公园管理功能无关的经营性场所,要坚决予以清退。 

  4.强化专业化、精细化管护。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标准,加快培养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养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对园林养护管理进行专门列项,养护管理资金投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园林绿化建设总投入的7%,同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要坚决纠正“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的现象和绿地建成后无管养资金、人员保障,造成绿地难以发挥应有景观、生态效益的问题。加快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遥感信息技术在绿地要素调查、古树名木保护、绿地系统监测、绿地跟踪管护等方面的应用水平。 

  5.加大城镇古树名木保护力度。要对全区城镇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信息建档和挂牌保护,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将所有古树名木纳入管理范畴。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一级古树名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认,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六)加强科技创新。 

  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基础调研和应用研究,充实科研队伍,落实科研经费,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结合风景名胜区、植物专类园、综合公园、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要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要促进野生种群恢复和生境重建,满足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土壤和苗木检测。 

  (七)加强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自治区和国家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活动,以创促建,创建结合。自治区园林城市要争创国家园林城市,自治区园林县城要争创国家园林县城。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从以园林绿化为基础,向市政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绿色出行、低碳交通、绿色建筑、循环经济、建筑节能等全方位结合发展过渡;从追求外在形象整洁美观向提升城镇生态功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物种多样性、保障城镇生态安全和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转变。 

  四、强化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城镇绿化目标责任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从管理机构、资金投入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保障。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先进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大力提升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二)强化组织保障和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队伍建设。通过邀请知名专家举办讲座、与专业院校合作等方式,加强对业务骨干的培训和轮训,大力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充实园林绿化专业人员队伍,推动科技创新,满足园林绿化行业发展需求。 

  (三)强化资金保障。 

  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采取有效的支持措施,引入市场机制,拓宽投入渠道,通过以奖代投、补助、贴息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四)强化制度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抓紧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城市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按照国家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地方城市绿化条例。 

  各盟市要尽快建立和实施“绿色图章”审批制度,对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建设、验收、管理全过程,要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定。要制定完善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信息公开及杜绝古树迁移、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职能行使到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城镇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等国家及行业标准,加强对毁绿、占绿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对城镇园林绿化的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规划、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动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严禁进行开发建设。要加强对现有绿化的保护,严肃查处违法占绿、毁绿行为。临时占用城镇绿地,修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等,必须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强化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媒介,广泛宣传开展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绿化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绿化、建设绿化、爱护绿化的良好氛围。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开展认建、认养绿地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理,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群众支持的良好氛围。 

  (六)强化监督考核。 

  各地区要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利用遥感技术等先进手段,不定期开展普查、监测和评估,客观评价本地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将各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区“城市建设管理年”活动和园林城市创建考核范围,对经检查确实存在破坏城市自然生态资源,大规模砍伐移植行道树、移植大树古树、占用公园用地或设施进行经营性开发,侵占绿地等严重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已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自治区人居环境范例奖”称号的城市,撤销其称号;已申报“国家园林城市”、“自治区园林城市”、“自治区园林县城”的城市和旗县,取消其申报、审核资格,确保全区城镇园林绿化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201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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