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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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02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关于市和区、县两级政府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权限,按照下列分工执行:   (一)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1、道路范围包括:   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快)速公路(机场路、京昌路、京通路、京津塘路北京段、京石路北京段等)。   2、地区范围包括:   天安门广场、中南海、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亚运村地区。   3、媒体范围包括:   (1)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通道、公共汽车候车亭、地铁通风亭、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等);   (2)交通工具(公共电汽车、出租汽车、地铁车辆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   (3)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或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   (4)落地式的广告媒体设置高度超过7米;   (5)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   (6)设置电子显示屏(牌);   (7)实物造型广告等。   (二)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的范围:   1、除上述(一)各项规定(即道路范围、地区范围、媒体范围三项)的范围外,其它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负责组织审批。   2、在市负责审批管理的范围内,所在区、县市政管委(或建管委)可提出设置建议。   3、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在本区、县范围内确定1-2个商业街或者繁华地区为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区、县人民政府提出集中展示区的设置规划方案(可以包括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媒体范围中的(3)-(7)条的控制内容),并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设置规划方案负责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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