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2026年10月17日 星期六
首页
学会介绍
学会简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大事记历届理事会分支机构
学会活动
通知学会工作课题研究职业技能分支机构地方学协会编辑出版
政策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策解读其他
团体标准
提案征集立项启动意见征集审查发布解读宣贯培训科研团标名录
科学普及
学术声音科普文章理论研究专题研究 科创前沿科普活动科普教育基地
科技服务
科技志愿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帮扶
会员服务
入会须知会费缴纳会员风采会员登录会员申请学会简讯信息公开
党建强会
党建活动
国内会议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年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其他会议分支机构
国际交流
IFLA 中日韩
English
About CHSLANewsPublicationsContact
联系我们

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社区建设的意见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03
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社区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社区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7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社区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厅 印)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社区建设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2003年6月10日)   本市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社区在防治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一些新建居住区未能及时成立居民委员会,造成了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难以落实的现象。为加强新建居住区社区建设,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现对新建居住区社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要查清本地区新建居住区社区建设的有关情况,对具备条件但尚未成立居民委员会的新建居住区,要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提出组建方案,抓紧成立居民委员会。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成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在现已划定的社区范围内的新建居住区,应按相关程序纳入社区管理。对暂不具备成立居民委员会条件的新建居住区,由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立即组建有街道(地区)办事处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社区居民代表、产权单位代表和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参加的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参照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开展工作,办公经费由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条件成熟后,应尽快按法定程序成立居民委员会。 三、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在当地街道(地区)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领导下,落实本社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工作措施。特别是当本社区出现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要及时报告防控非典型肺炎工作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隔离等工作。 四、新建居住区的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新建居住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新建居住区所在地的街道(地区)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地区)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参加新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居民开始入住时,建设单位应将小区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产权单位、入住人员等有关情况报告街道(地区)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五、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落实工作。
联系我们
Fax:86-010-88082100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7001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小程序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公众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视频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京ICP备06071860号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