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2026年10月17日 星期六
首页
学会介绍
学会简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大事记历届理事会分支机构
学会活动
通知学会工作课题研究职业技能分支机构地方学协会编辑出版
政策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策解读其他
团体标准
提案征集立项启动意见征集审查发布解读宣贯培训科研团标名录
科学普及
学术声音科普文章理论研究专题研究 科创前沿科普活动科普教育基地
科技服务
科技志愿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帮扶
会员服务
入会须知会费缴纳会员风采会员登录会员申请学会简讯信息公开
党建强会
党建活动
国内会议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年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其他会议分支机构
国际交流
IFLA 中日韩
English
About CHSLANewsPublicationsContact
联系我们

天津市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14

【发布日期】2005年5月24日 【时 效 性】10年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4日 【失效日期】2015年5月24日

【颁布单位】 市市容委       【文号】津容规(2005)157号

 

天津市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设施、场所的,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日内函复。

第五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权属关系证明材料(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证明;

(三)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四)因易地重建道路拓宽、改造、土地出让或其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申请关闭、拆除的,还应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许可,按照下列程序:

(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四)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六)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七)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十)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二)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

(三)生活垃圾处置需要而无替代设施、场所的;

(四)未提供防治环境污染方案的;

(五)影响群众生活且反映强烈的。

第八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即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执法机构。

第十条 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执法机构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函复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我们
Fax:86-010-88082100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7001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小程序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公众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视频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京ICP备06071860号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