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2026年10月17日 星期六
首页
学会介绍
学会简介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大事记历届理事会分支机构
学会活动
通知学会工作课题研究职业技能分支机构地方学协会编辑出版
政策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策解读其他
团体标准
提案征集立项启动意见征集审查发布解读宣贯培训科研团标名录
科学普及
学术声音科普文章理论研究专题研究 科创前沿科普活动科普教育基地
科技服务
科技志愿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科技帮扶
会员服务
入会须知会费缴纳会员风采会员登录会员申请学会简讯信息公开
党建强会
党建活动
国内会议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年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其他会议分支机构
国际交流
IFLA 中日韩
English
About CHSLANewsPublicationsContact
联系我们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11-14

津容街〔2010〕325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容园林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实际,对2005年5月25日印发的《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望依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牌匾、霓虹灯、灯箱、标识牌、招牌、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电子显示牌(屏)、布标幔帐、橱窗、阅报栏、画廊、指示牌、标语、条幅等设施。

第四条 下列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

㈠  轻轨、地铁车站及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㈡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㈢  高速公路天津段及国道两侧200米及延长线和出入口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㈣  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㈤  在外环线(含外环线外侧50米)以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㈥  天津大道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㈠  广告发布经营许可证明;

㈡  产权证明(涉及租赁关系的,须提供租赁合同);

㈢  户外广告设施拟设位置平面图及原貌实景彩色照片(5吋四张);

㈣  计算机绘制的彩色效果图(A4纸型,昼、夜景各四张);

㈤  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㈥  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保证书;

㈦  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

㈧  利用市政、公交、园林等设施设置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利用其设施的证明;

㈨  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的,还应提交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㈩  在墙体、楼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提交施工工程监理协议;

(十一) 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画面的,申请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原准予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按照下列程序:

㈠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㈡  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㈢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㈣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㈤  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㈥  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㈦  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㈧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㈨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㈩  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条 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和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的规定,对占用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的申请,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㈠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㈡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㈢  属于允许设置的范围及载体;

㈣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

㈤  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㈠  在市、区政府机关所在地、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和保护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音乐厅、展览馆、图书馆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㈡  泰安道(台儿庄道至新华路)、成都道(南京路至昆明路)、解放北路(曲阜道至解放桥)、五大道风貌建筑保护区(成都道以南,马场道以北,西康路以东,马场道、南京路以西范围内)、天津大礼堂周边;

㈢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户外广告设施;

㈣  影响公共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

㈤  侵占有损公共绿地,或影响市容景观的户外广告设施;

㈥  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

㈦  各类涵洞、行架、桥梁(不含人行过街天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㈧  异型楼顶、坡屋顶、居民住宅楼顶或影响道路两侧建筑物天际线的户外广告设施;

㈨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设施;

㈩  透视围墙、铁艺护栏围挡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十一)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十二) 中心城区主干道路隔离带内;

(十三)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棚亭;

(十四) 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或《天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禁止设置的。

做出不予准许设置决定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2年,设置期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 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即时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被准予后,被许可人应当自颁发《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应到原行政许可部门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开工的该《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自行废止。

被许可人应在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验。

第十五条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对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被许可人的报验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进行查处。执法机构应将查处结果及时函复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我们
Fax:86-010-88082100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C座7001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小程序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公众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视频号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版权所有 © 协会易 技术支持京ICP备06071860号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