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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5-08-28

京绿城发[2015]10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绿道建设成果保护,促进绿道运营管理,现将《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7月16日

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 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 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绿道连接线、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以及其他自然和文化景观资源等管理方式不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七条 发改、规划、国土、交通、市政、公安、财政、水务、体育、旅游、药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市政府审定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职责,做好绿道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绿道管护

  第八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安全巡查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第九条 慢行道路管护应做到道路路面平整,安全设施和道路标志、标线完整,维修及时。

  第十条 本市绿道内只允许人行和自行车通行。有条件区域应安装硬质隔离措施,同时要设置机动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禁行警示标志牌及边界警示线。步行绿道还应设立禁止自行车通行的警示标识和标志。

  市民在骑行绿道内应遵守指示标识,按照指示方向以规定速度骑行自行车。禁止在绿道内竞骑追逐,不得危及其他游客安全。

  第十一条 绿道连接线设置应当加强安全引导,做好现状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现状衔接,并在绿道与绿道连接线衔接处设置标识牌,保持交通信息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 绿道的绿地分为城市范围内和城市范围外绿地。分别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用于绿化的土地。两类绿地管护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绿地范围以内的绿道绿地管护应不低于《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中一级绿地的养护质量标准;

  (二)城市绿地范围以外的绿道绿地管理按照《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京绿造发[2014]7号)执行。

  第十三条 绿道给排水、牌示、护栏、园路、灯饰、路椅、果皮箱及体育健身器械等配套设施的管护应做到完整无损,整齐洁净,维护及时。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绿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配备必要的专业保安人员巡查,建立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及应急救援机制,维护绿道秩序,制止各种侵占、损坏绿道、绿道用地和各类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绿道防火组织,配备消防和抢救器材,做到定期保养、更新,并按规定做好防风、防洪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第三章 绿道运营

  第十六条 绿道驿站、游客中心应具备咨询服务功能,并适当设置提供必要食品、商品旅游购物点和自行车租赁服务。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经营主体负责。绿道商业活动须服从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自行车租赁经营场所设施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自行车出租要明码标价,应对出租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测,做到租前和收车后都有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九条 跨区县骑行道路的自行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应主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出租自行车的对接保管、回程工作,为市民骑行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管护和土地流转资金

  第二十条 绿道管护资金用于绿道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正常运营产生的植物衰弱死亡,道路及设施老化破损需支出的植物更新、设施维修资金,由区县园林绿化局向本区县财政局单独申请。

  土地流转资金用于集体土地建设绿道的土地流转费用(不含地上物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绿道管护费用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绿地范围内的市级绿道,其管护标准不低于城市一级绿地的管护标准,资金来源按城市绿地管护现有渠道解决;

  (二)城市绿地范围之外的市级绿道,每年管护费用为6元/平方米,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区级和社区级绿道管护费用由所在区县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级绿道建设涉及流转土地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土地流转补助。其中,在原流转土地上建设绿道的,流转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仍按原方式不变;新增流转土地建设绿道的,生态涵养发展区市级每年补助1000元/亩,其他地区市级每年补助1500元/亩。区县绿道、社区绿道土地流转补助由所在区县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申请绿道管护和土地流转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县园林绿化局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9月提出下一年度申请,并附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流转和绿道管护面积核准报告,经市园林绿化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按照财政管理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做好检查验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向管理单位支付管护及土地流转资金。管护及土地流转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绿道养护和土地流转市级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管理方式,根据财政体制和项目资金管理的需要,也可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预算管理方式。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市属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全市绿道管护、运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建立绿道管理巡查制度,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逐项检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督促管护单位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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