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政策法规汇总
北京市公园政策法规汇总
一、地方性法规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12/08
【实施日期】2001/01/01
【颁布情况】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国家和本市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二类区,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06/05
【实施日期】1998/08/01
【颁布情况】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11/05
【实施日期】1999/01/01
【颁布情况】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公益场所应当结合自身业务,增加科普宣传的内容。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关环境、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本市大型医院、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文 号】人大常委会公告[1994]2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07/22
【实施日期】1994/07/22
【颁布情况】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公园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残疾人实行减费或者免费开放。
5.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2]2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92/09/19
【实施日期】1992/09/19
【颁布情况】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税务、环卫、商业、文化、旅游、园林等部门应当对繁华地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园、风景游览区,以及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取缔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6.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4]3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12/01
【实施日期】1995/05/01
【颁布情况】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7.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2]2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07/24
【实施日期】1992/10/01
【颁布情况】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重要大街、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视同建设工程。
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9/04/02
【实施日期】1989/06/01
【颁布情况】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应当悬挂巢箱,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动物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
9.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8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7/06/04
【实施日期】1997/08/01
【颁布情况】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十二条 取得文化娱乐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举办下列营业性演出活动,必须在演出前报经市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一)在公园、广场、体育馆(场)等大型公共场所举办的演出;
(二)个人专场、组台(团)演出或者联合演出;
(三)外地来京的演出;
(四)募捐性、义演性演出;
(五)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或者承办的演出;
(六)国家规定需要批准的其它演出活动。
举办前款第一项所列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必须报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演出。
10.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7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0/04/21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情况】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1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4]3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10/19
【实施日期】1994/10/19
【颁布情况】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社会募捐活动。
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宾馆、饭店、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红十字募捐工作,由市红十字会统一管理。
12.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8/10/22
【实施日期】1989/01/01
【颁布情况】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2 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4 月16日北 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优惠开放。
13.北京市公园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6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10/17
【实施日期】2003/01/01
【颁布情况】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4.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09/05
【实施日期】2003/10/15
【颁布情况】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政府规章
1.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11/05
【实施日期】1989/11/15
【颁布情况】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三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飞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停车场、收费存车处、集贸市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以及单位内部,由各主管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2.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4/20
【实施日期】1989/06/01
【颁布情况】1989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三条 下列地区、场所, 必须设有公厕。 新建公厕,按不同地区、场所,由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公共绿地(指一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下同)由主管该绿地的园林部门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医院、农贸市场和其他较大的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3.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文 号】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03/19
【实施日期】1988/04/01
【颁布情况】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二、开办游船业务,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在市园林局直接管理的公园内开办的,由市园林局批准;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范围的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0]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01/11
【实施日期】1990/01/11
【颁布情况】1990年1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
一、下列道路和场所属于非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周边距离的范围:
天安门广场:北至天安门城墙和中山公园南门、 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含东西侧的红墙),南至正阳门,西至人民大会堂东侧栅栏、西交民巷东口,东至历史博物馆、 东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
5.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0]1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06/01
【实施日期】1990/06/01
【颁布情况】1990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第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持《革命伤残军人证》可免费到公园游园。不在职的革命伤残军人持免费证件,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和地下铁道客车。免费乘车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8]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12/30
【实施日期】1988/11/01
【颁布情况】1988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15 号文件发布
依据199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对第七条作修改
第四条 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分级范围见附件)。
各级土地税额标准:
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
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市政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繁荣程度的变化,调整部分街道、地区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范围和土地纳税等级。
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
二级土地:
东四西大街、东四北大街、雍和宫大街、东安门大街、金鱼胡同、帅府园胡同、霞公府街、北京站东街、北京站西街、北京站街、祟文门内大街、安定门东大街、安定门西大街、东直门南大街、东直门北大街、朝阳门南大街、朝阳门北大街、建国门南大街、建国门北大街、鼓楼东大街、交道口东大街、东直门内大街、地安门东大街、张自忠路、东四十条、景山后街、景山前街、美术馆后街、美术馆东街、灯市口大街、朝阳门内大街、五四大街、东黄城根南街、南河沿大街、北河沿大街、南池子大街、北池子大街、台基厂大街、东交民巷、西交民巷、正义路、东华门大街、国子监街、东直门南小街、东直门北小街、红星胡同、朝阳门南小街、朝阳门北小街、地安门外大街、西四北大街、新街口南大街、新街口北大街、西直门内大街、宣武门内大街、德胜门东大街、德胜门西大街、西直门南大街、阜成门南大街、阜成门北大街、复兴门南大街、复兴门北大街、鼓楼西大街、地安门西大街、护国寺街、西皇城根北街、西什库大街、西四东大街、地安门内大街、文津街、西安门大街、府右街、北新华街、西华门大街、佟麟阁路、太平桥大街、赵登禹路、阜成门内大街、阜成门外大街、旧鼓楼大街、辟才胡同、西便门内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西大街、祟文门东大街、祟文门西大街、祟文门外大街、西花市大街、鲜鱼口街、天桥南大街、西打磨厂、幸福大街、天坛路、体育馆路、光明路、珠市口东大街、永定门内大街、东花市大街、东花市斜街、白桥大街、夕照寺街、龙潭路、天坛东路、广渠门内大街、宣武门外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廊房头条、珠宝市街、粮食店街、琉璃厂东街、琉璃厂西街、骡马市大街、珠市口西大街、广安门内大街、南新华街、虎坊路、西河沿街(前门)、长椿街、永安路、右安门内大街、南横西街、枣林前街、陶然亭路、白纸坊东街、白纸坊西街、南菜园街、南线阁街、菜园街、北线阁街、右安门内大街、白广路、槐柏树街、牛街、太平街、北纬路、南横东街、北海公园、景山公园、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故宫、大观园、动物园、紫竹院公园、陶然亭公园、天坛公园、龙潭湖公园内营业、出租房占地。
7.北京市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11/10
【实施日期】1986/12/01
【颁布情况】1986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56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十五条 不准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载客的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公园、影剧院、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二条 除经市公安局批准以外,非禁放区内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地、工棚、仓库;化工区、汽油灌站、煤气灌站、高压线、名胜古迹、公园、农村场院、草垛、山林、苗圃附近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8.北京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7]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7/07/25
【实施日期】1997/08/01
【颁布情况】1997年7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第十五条 本市市属颐和园、天坛公园、北海公园、景山公园、中山公园、香山公园、陶然亭公园、双秀公园、紫竹院公园、玉渊潭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等11个公园对现役军人免收门票。
9.北京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0]2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9/10
【实施日期】1999/09/10
【颁布情况】1999年9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共场所。
本规定中的公共场所包括街道、广场、公园、居住小区和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商店、市场、饭店、医院、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车站、飞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
10.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0]6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0/12/20
【颁布情况】2000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卉。
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逐步使用滴灌、微喷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暂时不能改为滴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的,不得大水漫灌。
三、政府文件
1.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8]11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12/06
【实施日期】1988/12/15
【颁布情况】1988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1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干线两侧、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塑,均按本规定管理。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6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9/08
【实施日期】2001/09/08
【颁布情况】2001年9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2001]65号
市园林局2001年7月31日通知
四、部门文件
1.关于调整我市水价的通知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颁布日期】2002/02/01
【实施日期】2002/02/01
三、地表水价格
工业消耗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60元调为0.97元;供自来水公司用于加工自来水的地表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48元调为0.92元;工业贯流水每立方米由0.15元调为0.20元;循环水每立方米由0.12元调为0.15元;农业用地表水:粮食作物每立方米由0.04元调为0.06元;经济作物每立方米由0.08元调为0.10元;公园、湖泊用地表水每立方米由0.09元调为0.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