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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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地政策法规汇总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1-02
北京市绿地政策法规汇总 一、地方性法规: 1.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09/05 【实施日期】2003/10/15 【颁布情况】2003年9月5日北京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2.北京市公园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6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10/17 【实施日期】2003/01/01 【颁布情况】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09/06 【实施日期】2002/10/01 【颁布情况】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七)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跨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定 第四十三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本市对夜景照明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开启。 第四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05/15 【实施日期】2002/09/01 【颁布情况】2002年5月1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等有效措施涵养水源。   城市绿地建设、河道砌衬和非道路覆盖等,应当兼顾自然水生态系统的循环。 5.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7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0/04/21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情况】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6.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3/09/17 【实施日期】1993/09/17 【颁布情况】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胡同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河湖水面以及单位内部,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零散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五)公共厕所、单位内部厕所,以及垃圾收集站,由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4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10/16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情况】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考虑地震发生时人员紧急疏散和避险的需要,预留通道和必要的绿地、广场和空地。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园林、文物等部门划定地震避难场所。 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机场、车站等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管理者,应当保持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完好与畅通,并按照规范设置明显标志。 8.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2]2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07/24 【实施日期】1992/10/01 【颁布情况】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能源、水源、通信、给排水、防洪和河湖、绿地系统等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各项建设,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房屋建筑,市政管线、架空杆线、铁路、地下铁道、道路、桥梁、人防、防洪、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堆料场等建设工程和一切构筑物,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等。   重要大街、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视同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89]1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9/12/28 【实施日期】1989/12/28 【颁布情况】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损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10.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4]3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4/12/01 【实施日期】1995/05/01 【颁布情况】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和电梯。   (三)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   (四)重点限养区内允许携犬出户的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之间,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11.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5/04/14 【实施日期】1995/05/01 【颁布情况】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 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第(五) 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向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   (二)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损坏、践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四)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堆物堆料的;   (五)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绿化设施的;   (六)向绿地倾倒污物、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绿地的。   有前款规定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移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2.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06/05 【实施日期】1998/08/01 【颁布情况】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政府规章: 1.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8]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4/01 【实施日期】1998/05/01 【颁布情况】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第七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规划应当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确定。规模较大的人防工程应当与地下铁道、地下商业设施、地下车库以及绿地、广场的建设相结合。 2. 北京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0]6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09/25 【实施日期】2000/10/01 【颁布情况】2000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本市城区和近郊区城镇地区的街道、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远郊区、县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的具体范围,由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3.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0]6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0/12/20 【颁布情况】2000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卉。   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逐步使用滴灌、微喷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暂时不能改为滴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的,不得大水漫灌。 第十六条 绿地、道路应当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城镇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院内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的设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以大水漫灌方式浇灌绿地、树木、花卉的,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4.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9]4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1/02 【实施日期】1999/11/02 【颁布情况】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包括: (四)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输电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5.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9]4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11/02 【实施日期】1999/11/02 【颁布情况】1999年11月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只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地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工矿区以及占压地下管线的; 6.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9]2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3/18 【实施日期】1999/04/01 【颁布情况】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接受市和区、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1]2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7/13 【实施日期】1991/08/01 【颁布情况】1991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8.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89]1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5/05 【实施日期】1989/06/01 【颁布情况】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六条 下列地区的私有房屋, 不准扩建; 破旧危险房屋,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允许翻建。 (一)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 (二)规划道路和公共绿地范围内。 9.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8]1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11/25 【实施日期】1998/11/25 【颁布情况】1998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四)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条 侵占绿地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10.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2001]7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5/01 【颁布情况】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范围为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对一般建设工程临时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占用人行道和绿地。 11. 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3/11/18 【实施日期】1993/12/01 【颁布情况】1993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六条 禁止侵占道路绿地。确因工程施工和道路养护临时占用的,须按本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再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临时占用道路:   (八)损害市容环境卫生或绿地、树木,或严重扰民的;   但市政公用、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不受前款规定(不含第(一)项)的限制。 12.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07/07 【实施日期】1995/10/01 【颁布情况】1995年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13.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4/20 【实施日期】1989/06/01 【颁布情况】1989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三条 下列地区、场所, 必须设有公厕。 新建公厕,按不同地区、场所,由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公共绿地(指一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下同)由主管该绿地的园林部门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医院、农贸市场和其他较大的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第八条 公厕的清掏、保洁, 由下列单位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公共绿地和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大街)平房居住区的公厕(包括化粪池,下同),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平房居民院的厕所, 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清掏, 由居民委员会组织院内居民自行保洁。三环路以外平房居住区的公厕,由厕所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14.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2]11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11/05 【实施日期】1989/11/15 【颁布情况】1989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六条 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责任人必须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15.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2002]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06/20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情况】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 16.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2] [1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03/01 【实施日期】1994/03/01 【颁布情况】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2002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修改发布 第四条 昼间降雪的,单位、个人以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主要道路的冰雪,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在次日7∶30时前清扫干净;其他责任地段的冰雪,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次日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当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含有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三、政府文件: 1. 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8]11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12/06 【实施日期】1988/12/15 【颁布情况】1988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1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四条 建设城市雕塑,由建设城市雕塑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2.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8]2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02/29 【实施日期】1988/03/01 【颁布情况】1988年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22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五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交纳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交费标准为: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 01元。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使用期间,按以上标准的5倍交费。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免交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3.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文 号】京政发[1990]7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1/01 【实施日期】1991/01/01 【颁布情况】1990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1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发布 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7]9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7/07/24 【实施日期】1987/08/01 【颁布情况】1987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4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5.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市政管理重心下移改革意见的通知 【文 号】京政发[2000]1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3/22 【实施日期】2000/03/22 【颁布情况】关于推进市政管理重心下移改革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 6.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1999〕1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03/24 【实施日期】1999/03/24 【颁布情况】1999年3月24日 京政办发〔1999〕17号 一、关于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组织强制拆除的问题    (一)执法依据。   2.《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要求”。“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街巷及其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小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无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7.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6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9/08 【实施日期】2001/09/08 【颁布情况】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6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8/23 【实施日期】2001/08/23 【颁布情况】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和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6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8/14 【实施日期】2001/08/14 【颁布情况】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桩保护和管理办法 北京市规划委 2001年8月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5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7/06 【实施日期】2001/07/06 【颁布情况】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意见 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11.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5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7/11 【实施日期】2001/07/11 【颁布情况】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 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九日 12.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 【文 号】京政发[2003]1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07/11 【实施日期】2003/07/11 【颁布情况】 四、部门文件: 1.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 号】京计规划字[2001]89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5/21 【实施日期】2001/05/21 【颁布情况】北京市“十五”时期儿童发展规划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四、儿童与环境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9%以上。 ――全市农村卫生厕所人口享有率达90%以上。 ――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 ――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 ――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48%,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5平方米,逐步实现首都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策略措施 1、保护地表及地下饮用水源,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开展地表水综合治理,加强城市垃圾的全过程管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2、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展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改善首都生态环境。大幅度增加城区绿地面积,提高绿化美化水平,积极治理水质、大气、工业、噪音等环境污染,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 2.关于发布《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市规发[2001]79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 【颁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 【颁布情况】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六日 3.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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