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绿化政策法规汇总
北京市绿化政策法规汇总
一、地方性法规:
1.北京市公园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6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10/17
【实施日期】2003/01/01
【颁布情况】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基础设施项
目暂行办法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07/02
【实施日期】2003/08/01
【颁布情况】2003年7月2日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桥梁及附属设施,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给排水,中水回用、污水处理等环保产业,水利,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停车场等),广场,城市绿化等项目。
3.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1]2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09/14
【实施日期】1991/11/01
【颁布情况】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
水,必须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部门计量收费。
4.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1]2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11/09
【实施日期】1992/01/01
【颁布情况】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涵养水源: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严禁乱砍滥伐;
(二)植树造林,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地;
(三)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进行小流域治理;
(四)严禁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五)城市建设,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5.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7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0/04/21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情况】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6.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1]8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10/09
【实施日期】2002/01/01
第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包括:
(一)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三)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7.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2]2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07/24
【实施日期】1992/10/01
【颁布情况】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特色。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城市环境质量;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坚持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以及绿化、环境保护设施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设工程沿道路、铁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建设的,建设单位须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8.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1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11/01
【颁布情况】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化和管理依照《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执行。
9.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5/08/03
【实施日期】1985/10/01
【颁布情况】1985年8 月3 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速首都绿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10.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1]2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09/14
【实施日期】1991/11/01
【颁布情况】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必须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部门计量收费。
11.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5/04/14
【实施日期】1995/05/01
【颁布情况】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 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第(五) 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向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
(二)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损坏、践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四)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堆物堆料的;
(五)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绿化设施的;
(六)向绿地倾倒污物、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绿地的。
有前款规定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移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2.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1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6/24
【实施日期】1999/10/15
【颁布情况】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除河道内,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种树种草,增加绿化面积,逐步形成滨河绿化带。
城市河湖沿岸的绿化应当按照城市河湖的功能和景观要求统一规划、设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水利部门负责;城市河道保护范围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公路、水利部门负责。
林木的抚育、更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12/08
【实施日期】2001/01/01
【颁布情况】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保护现有林地,植树种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对建成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做好养护工作。对城市道路进行清扫活动的,应当防止扬尘污染。
14.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5/08/03
【实施日期】1985/10/01
【颁布情况】1985年8月3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保护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速首都绿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政府规章: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8]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4/29
【实施日期】1998/06/01
【颁布情况】1998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即京津塘高速公路以西的15平方公里(含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代征绿化用地)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开发区市政管理局在业务上接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园林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市公用局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开发区内道路、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等自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开发区内的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三)协调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自来水、天然气、电力、邮政和公共交通等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依法征收占道、排污、绿化补偿、居住区绿化建设等费用。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近期总体规划和沿凉水河的代征绿化用地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2.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8]1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06/20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情况】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修改
3.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0]6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0/12/20
【颁布情况】2000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
第八条 因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确需增加临时用水的用水户,应当提前30日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经核定后,方可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卉。
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逐步使用滴灌、微喷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暂时不能改为滴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的,不得大水漫灌。
4.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9]2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1/14
【实施日期】1999/01/14
【颁布情况】1999年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第九条 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居民区、街巷胡同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十四条 统筹协调并监督检查公安、工商、税务、环卫、绿化、统计、房管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居住小区的环卫、绿化、房管、道路和统计、外来人口管理等工作的专项经费,相应核拨给街道办事处集中管理,用于街道辖区专业管理部门的定向支出。
5.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9]2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3/18
【实施日期】1999/04/01
【颁布情况】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居民、村民搞好住宅门前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和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6.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9]3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9/14
【实施日期】1999/09/14
【颁布情况】1999年9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第八条 房屋拆迁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五)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已经完成,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应当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3]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05/27
【实施日期】1992/06/01
【颁布情况】1992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1993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修改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向预期受让者提供下列资料: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8.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
【文 号】市政府令[1994]1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07/06
【实施日期】1994/08/01
【颁布情况】1994年7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第三条 用水单位违反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扣减用水指标,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或予以封井。对用水单位的罚款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十三)建筑、市政施工用水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未装表计量的,每处罚款500元至3000元。
(十六)卫生设备、用水管道、阀门等用水设施和消防、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用水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水、漏水的,每个滴水、漏水点处30元至100元罚款。
9.北京市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1]2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7/18
【实施日期】1991/08/01
【颁布情况】1991年7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第三条 市林业局主管全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区、县林业主管机关主管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市、区、县林业保护站负责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市园林局和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范围内的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本市城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市、区、县管理的植树造林工程,平原重点片林,城市主干道,主要公路干线、铁路、河流两侧的林带,是林木病虫害重点防治区。郊区农村重点防治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配备相应的防治器材,做到发现病虫害立即除治。位于城市绿化范围内的重点防治区的林木病虫害防治具体措施,由市园林局规定。
第七条 各项造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有防治 病虫害措施的内容,设计方案确定前,应由制定方案的单 位征求林木病虫害防治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各区、县林业主管机关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以及市属有林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区、县和本部门林木病虫害发生和防治情况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突发性病虫害和危险性病虫害时,必须立即报告。对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须及时采取严密封锁、扑灭措施,防止病虫害传播、蔓延。
第十一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属于城市绿化范围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10.北京市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86]7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6/06/05
【实施日期】1986/07/01
【颁布情况】1986年6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79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防止为害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 蔓延,保障林业生产,巩固首都绿化成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林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1.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89]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3/28
【实施日期】1989/05/01
【颁布情况】1989年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加强铁路干线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绿化美化环境,根椐《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隔离带内可以植树造林, 绿化美化; 原是耕地的,仍可种植农作物。但不得妨碍铁路的运输安全和线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1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1]2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7/13
【实施日期】1991/08/01
【颁布情况】1991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2]2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12/19
【实施日期】1993/01/01
【颁布情况】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14.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8]1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11/25
【实施日期】1998/11/25
【颁布情况】1998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四)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条 侵占绿地或者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1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2001]7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5/01
【颁布情况】2001年3月28日市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中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16.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2001]8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08/28
【实施日期】2001/08/28
【颁布情况】2001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2年,土地使用者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地价款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闲置土地:
(一)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1年。半年之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环境保护措施;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17.北京市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2/01
【实施日期】1989/02/01
【颁布情况】1989年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古文化遗迹, 应由遗址管理处设立保护标志,严加保护,防止破坏; 遗址出土的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化石及其他文物,应妥善保管,严防损毁和丢失。在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发掘, 须经市文物局核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由指定的专业考古单位进行。保护范围内,必须维护地形地貌,维护和合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符合遗址环境风貌;建设工程,除居住在保护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房,经区文物局同意、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批准外,必须经市文物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核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经营活动, 应在市文物局指定的区域进行,不得乱设营业摊点。在控制地带内,须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在保护地形地貌的前提下,进行绿化。
18.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3/11/18
【实施日期】1993/12/01
【颁布情况】1993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六条 禁止侵占道路绿地。确因工程施工和道路养护临时占用的,须按本市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再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环境卫生、绿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绿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19.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5/07/07
【实施日期】1995/10/01
【颁布情况】1995年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六条 本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机关和居住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五)选聘专营公司或聘用专人承担清洁、保安、绿化等专项服务业务;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劝阻、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三)私搭乱建,乱停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绿地或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居住小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20.《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2002]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06/20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情况】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0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
21.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1]8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12/01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情况】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六)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08/17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情况】1994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六)乱倒垃圾、渣土的,责令立即清除,按乱倒的垃圾、渣土量计算,每吨处1000 元罚款, 处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款, 并按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每乱倒1车垃圾、渣土清运1 0车的比例,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清运垃圾、渣土。因乱倒垃圾、渣土致使绿化、农业生产和河道排水设施遭受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赔偿。不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登记的,视为乱倒垃圾、渣土,按本项规定处罚。
23.《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2003]12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05/27
【实施日期】2003/08/01
【颁布情况】2003年5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因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贫困山区农民搬迁以及因地质灾害移民涉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政府文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7]3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7/03/25
【实施日期】1987/04/01
【颁布情况】1987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3号文件发布
为维护交通秩序,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的环境,并为绿化首都、美化市容创造条件,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包括饭店、旅馆、写字楼、医院、影剧院、博物馆、大型商场等),除按本规定进行建设外,还须按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留足停车场和绿化用地。
2.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4]12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4/11/15
【实施日期】1984/11/03
【颁布情况】1984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26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为了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加强城市的环境建设,提高绿化和环境卫生水平,开发、整治城市水系,保护水源,确保排水顺畅,为首都人民的工作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特将市区河道两侧一定范围划为隔离带,并对隔离带的范围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市区河道隔离带范围
市区河道按其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风景观赏河道、水源河道和排水河道三类。
(一)风景观赏河道两侧隔离带宽度,以规划河道上口线为准,根据各地段具体情况,两侧各向外划五十米,或七十米,或一百米。这类河道包括:
(1)昆明湖──玉渊潭──南护城河──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2)长河──北护城河──亮马河──水碓湖──通惠河花园式河道环;
(3)土城沟花园式河道(小西门经黄亭子往东至坝河);
(4)其他风景观赏河道:永定河引水渠(电站闸──罗道庄)、双紫支渠下段(京密引水渠──长河)、体育馆水系上段(亮马河──东直门大街)、清河(安河闸--清河镇)、万泉河(万泉庄──清河)、坝河(东北城角──酒仙桥)、通惠河(高碑店湖──通县)、莲花河(莲花池──万泉寺铁路桥)、凉水河(万泉寺铁路桥--大红门闸)等。
二、在城市建设区范围内的风景观赏河道隔离带,必须逐步进行绿化,形成滨河绿化带。在非建设区的河道隔离带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鼓励植树造林、种花植草。
3.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文 号】京政发[1990]7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1/01
【实施日期】1991/01/01
【颁布情况】1990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1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发布
4.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3]9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3/06/14
【实施日期】1983/06/14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四)园林、绿化和古建筑方面的档案。
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7]14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7/11/13
【实施日期】1987/12/01
第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7]9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7/07/24
【实施日期】1987/08/01
【颁布情况】1987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4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7.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
【文 号】京政函[2000]6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5/22
【实施日期】2000/06/01
【颁布情况】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O年五月十七日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和市区危旧房改造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规定。
8.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市政管理重心下移改革意见的通知
【文 号】京政发[2000]1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3/22
【实施日期】
【颁布情况】关于推进市政管理重心下移改革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
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京政发[2000]2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5/19
【实施日期】2000/05/19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含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京政发[2000]1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4/17
【实施日期】2000/04/17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加强立法工作。
2.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是立法工作的重点领域。立法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土地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完善城市规划监督验收管理;以大气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加强环境保护;强化道路交通和交通秩序管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和公共设施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管理。
1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6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9/08
【实施日期】2001/09/08
【颁布情况】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1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7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9/28
【实施日期】2001/09/28
1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6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8/23
【实施日期】2001/08/23
【颁布情况】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界桩保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6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8/14
【实施日期】2001/08/14
【颁布情况】北京市区绿化隔离地区规划绿地桩保护和管理办法
市规划委
2001年8月
1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意见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5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7/06
【实施日期】2001/07/06
【颁布情况】关于实施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的意见
首都绿化办〔市林业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1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5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7/11
【实施日期】2001/07/11
【颁布情况】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
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九日
1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五、六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在京住房建设免征有关费用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5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7/06
【实施日期】2001/07/06
一、军队利用自有土地以及集中征地自行建设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免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人防费、绿化费。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按照先缴后返的办法执行。
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
【文 号】京政发[2003]1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07/11
【实施日期】2003/07/11
四、部门文件:
1.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技术管理要求(试行)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2/01/01
2.关于发布《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市规发[2001]79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
【颁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
【颁布情况】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规划管理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