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政策法规
北京市园林政策法规
一、地方性法规:
1.北京市公园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6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10/17
【实施日期】2003/01/01
【颁布情况】2002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1]2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09/14
【实施日期】1991/11/01
【颁布情况】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
水,必须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部门计量收费。
3.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10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7/06/23
【实施日期】1987/06/23
【颁布情况】1987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园林、宗教、房管、教育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在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对其所属的使用文物的单位加强管理,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4.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7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0/04/21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情况】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4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10/16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情况】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考虑地震发生时人员紧急疏散和避险的需要,预留通道和必要的绿地、广场和空地。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园林、文物等部门划定地震避难场所。
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机场、车站等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避难场所、紧急疏散通道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管理者,应当保持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完好与畅通,并按照规范设置明显标志。
6.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6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6/04/30
【实施日期】1987/06/01
【颁布情况】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市和区、县管理的水利工程和跨越区、县、乡(镇)的水利工程,分别由市和区、县水利局负责建立、 健全管理机构。园林、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负责建立和健全所属水利工程的管理组织。乡(镇)设水利管理服务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蓄水、引水和机井、扬水站、排灌渠道等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或确定管理人员。
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加强工程保护,预防和制止偷盗、损毁、哄抢等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查处;维护、保养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完好;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0/09/08
【实施日期】1991/01/01
【颁布情况】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业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各级公安、环保、水利、园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8.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2]2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2/07/24
【实施日期】1992/10/01
【颁布情况】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改造的关系,并有计划地对居住条件差、破旧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交通阻塞地段,实行分期分批成片改建。严格控制插建楼房,逐步改造或者迁出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
在旧城区域内进行改建,应当坚持继承、保护和发扬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城市格局、建筑风格和园林艺术。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制定新建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和色调的规划要求,并对传统民居和反映古都民风民俗的街区实行整体保护。
9.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1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9/16
【实施日期】1999/11/01
【颁布情况】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林场、铁路、公路、水利、矿务、园林等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护林组织,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护林员。
10.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1]2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1/09/14
【实施日期】1991/11/01
【颁布情况】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必须向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部门计量收费。
1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89]1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9/12/28
【实施日期】1989/12/28
【颁布情况】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损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12.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7]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5/04/14
【实施日期】1995/05/01
【颁布情况】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 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第(五) 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 元以下罚款;有第(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向绿地内乱扔废弃物的;
(二)钉拴刻划树木、攀折花木的;
(三)损坏、践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
(四)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堆物堆料的;
(五)驾驶车辆或者从事其他作业撞伤、撞倒树木、绿化设施的;
(六)向绿地倾倒污物、排放污水,严重污染绿地的。
有前款规定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移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2]2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92/09/19
【实施日期】1992/09/19
【颁布情况】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税务、环卫、商业、文化、旅游、园林等部门应当对繁华地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园、风景游览区,以及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取缔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14.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1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6/24
【实施日期】1999/10/15
【颁布情况】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区管城市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区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工商、公安、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有关城市河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除河道内,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种树种草,增加绿化面积,逐步形成滨河绿化带。
城市河湖沿岸的绿化应当按照城市河湖的功能和景观要求统一规划、设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水利部门负责;城市河道保护范围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公路、水利部门负责。
林木的抚育、更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城市河道保护范围内可以按规划修路、埋设必要的市政管线、修建少量园林小品和必要的闸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
15.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文 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1998]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06/05
【实施日期】1998/08/01
【颁布情况】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政府规章: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8]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04/29
【实施日期】1998/06/01
【颁布情况】1998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开发区市政管理局在业务上接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园林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市公用局等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开发区内道路、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等自建市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二)负责开发区内的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三)协调市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自来水、天然气、电力、邮政和公共交通等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依法征收占道、排污、绿化补偿、居住区绿化建设等费用。
2.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0]6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0/12/01
【实施日期】2000/12/20
【颁布情况】2000年12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
第八条 因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确需增加临时用水的用水户,应当提前30日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经核定后,方可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3.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8]1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06/20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情况】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根据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修改
4.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9]2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3/18
【实施日期】1999/04/01
【颁布情况】1999年3月18日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第三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遵循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应当承担以下“门前三包”责任:
(二)包绿化。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规划布置,种植并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设施。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5.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9]3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9/08/14
【实施日期】1999/09/01
【颁布情况】1999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第三条 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税务、物价、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园林、劳动、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管理。
6.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
【文 号】市政府令[1994]1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07/06
【实施日期】1994/08/01
【颁布情况】1994年7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第三条 用水单位违反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扣减用水指标,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或予以封井。对用水单位的罚款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十三)建筑、市政施工用水及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未装表计量的,每处罚款500元至3000元。
(十四)在用水高峰期间(每年6月至8月),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未按规定实行夜间用水的,每个用水点处100元至300元罚款。
(十六)卫生设备、用水管道、阀门等用水设施和消防、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用水设施,因管理不善造成滴水、漏水的,每个滴水、漏水点处30元至100元罚款。
用水单位对上述各项违章行为限期改正的处罚逾期不执行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从作出限期改正决定之日起,连续计算浪费用水时间,并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7.北京市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1]2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7/18
【实施日期】1991/08/01
【颁布情况】1991年7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第三条 市林业局主管全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区、县林业主管机关主管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市、区、县林业保护站负责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的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市园林局和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 范围内的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 本市城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水源 保护区,市、区、县管理的植树造林工程,平原重点片林,城市主干道,主要公路干线、铁路、河流两侧的林带,是林木病虫害重点防治区。郊区农村重点防治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林单位,应当建立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配备相应的防治器材,做到发现病虫害立即除治。位于城市绿化范围内的重点防治区的林木病虫害防治具体措施,由市园林局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属于城市绿化范围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限制在城市建设中分散插建楼房的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1]2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7/16
【实施日期】1991/08/01
【颁布情况】1991年7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五条 在现有单位院内进行工程建设, 必须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没有总体规划方案, 不得申报项目。
经鉴定有保护价值的四合院、旧王府、园林宅邸、庵观寺院以及其它庙宇, 必须保持原有特点和风貌, 禁止在其院内插建楼房。
9.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8]1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8/11/25
【实施日期】1998/11/25
【颁布情况】1998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技术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者按照审批权限将设置户外广告的申报材料提交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由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分送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
(二)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并在自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
(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定期组织规划、工商行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进行联合审批,对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的,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通知申请者按照规定程序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申请者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0.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03/19
【实施日期】1988/04/01
【颁布情况】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二、开办游船业务,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在市园林局直接管理的公园内开办的,由市园林局批准;
11.北京市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若干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0]3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09/17
【实施日期】1990/09/20
【颁布情况】1990年9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
第四条 市电信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公安、规划、公用、市政工程、园林、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工作。
12.北京市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7/31
【实施日期】1989/08/15
【颁布情况】
第五条 园林、宗教、房管、教育等部门,在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负负督促本系统管理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依照本办法做好文物建筑修缮工作。
13.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0]2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08/27
【实施日期】1990/09/01
【颁布情况】1990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
第四条 检查井的井盖( 以下简称井盖) , 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井盖管理单位), 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14.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4/20
【实施日期】1989/06/01
【颁布情况】1989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三条 下列地区、场所, 必须设有公厕。 新建公厕,按不同地区、场所,由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公共绿地(指一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下同)由主管该绿地的园林部门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医院、农贸市场和其他较大的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15.《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2002]9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06/20
【实施日期】1990/07/01
【颁布情况】1990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第二次修改
16.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2001]8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12/01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情况】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六)污水排放及其处理、垃圾处理、河湖水环境治理、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17.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05/31
【实施日期】1989/05/31
【颁布情况】
第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由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
园林、宗教、房管、教育等部门,应督促本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做好巡视检查工作。
18.北京市馆藏文物管理规定
【文 号】市政府令[1997]12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3/10/22
【实施日期】1993/10/22
【颁布情况】1993年5目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0月22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
第十条 非全民所有的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和文物、园林、文化、教育、科研等单位收藏的文物,参照本规定管理。
19.《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文 号】市政府令[2003]12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07/29
【实施日期】2003/10/01
【颁布情况】2003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下列城市建设档案:
(一)城市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包括规划、勘测、设计、建设和市政、环卫、公用、园林、人民防空等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政府文件:
1.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文 号】京政发[1987]6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7/05/10
【实施日期】1987/06/01
【颁布情况】1987年5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60号文件发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2.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4]12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4/11/15
【实施日期】1984/11/03
【颁布情况】1984年11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26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二、在城市建设区范围内的风景观赏河道隔离带,必须逐步进行绿化,形成滨河绿化带。在非建设区的河道隔离带内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鼓励植树造林、种花植草。
河道隔离带内可以按规划修路,埋设必要的市政管线,修建少量园林小品及必要的附属设施,如闸房、游船码头等。
3.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8]11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8/12/06
【实施日期】1988/12/15
【颁布情况】1988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11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四条 建设城市雕塑,由建设城市雕塑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4.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文 号】京政发[1990]7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1/01
【实施日期】1991/01/01
【颁布情况】1990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1月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北京市园林局发布
5.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3]91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3/06/14
【实施日期】1983/06/14
【颁布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管理档案:
(一)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档案;
(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
(三)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档案;
(四)园林、绿化和古建筑方面的档案。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重点管理以下城建档案:
(二)市属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包括规划、勘测、设计、施工、房管、园林、环保、环卫、市政、公用、交通、公路、铁路、供电、电信、水利、人防等部门产生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技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档案。其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若干年后,按规定期限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对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单位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文 号】京政发[1987]94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7/07/24
【实施日期】1987/08/01
【颁布情况】1987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94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市政管理重心下移改革意见的通知
【文 号】京政发[2000]10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3/22
【实施日期】2000/03/22
【颁布情况】关于推进市政管理重心下移改革的意见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园林局
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
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6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9/08
【实施日期】2001/09/08
【颁布情况】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本市城市建设中加强树木保护的紧急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7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9/28
【实施日期】2001/09/28
【颁布情况】
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63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8/23
【实施日期】2001/08/23
【颁布情况】北京市治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委、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1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局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 号】京政办发[2001]55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1/07/11
【实施日期】2001/07/11
【颁布情况】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
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九日
四、部门文件:
1.关于发布《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 号】市规发[2001]79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
【颁布日期】2001/08/16
【实施日期】2001/08/16
【颁布情况】关于实施四、五环路两侧绿化带规划管理规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园林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六日
2.关于试行“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2/01/01
第十一条 由市规划、环保、国土房管、文物、园林、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组,对规划调整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细则
【文 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12/30
【实施日期】2002/01/01
八、控规调整审查组由相关政府部门,即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物局、市园林局、市交管局和市规划院的主管领导组成,并邀请首规委专家参加。会议由市规划委主任召集。 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为每月第四周的周三,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会后在6个工作日内,我委发会议纪要并上报市政府。 控规调整审查会议未予通过的论证报告,将通知申报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控规调整退件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