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园林绿化问题条款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工商、公安、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有关城市河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除河道内,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应当种树种草,增加绿化面积,逐步形成滨河绿化带。
城市河湖沿岸的绿化应当按照城市河湖的功能和景观要求统一规划、设计。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由水利部门负责;城市河道保护范围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公路、水利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 按照防治规划,城市河湖水质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二)风景观赏河道及湖泊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三类或者四类水体标准;京密引水渠昆玉段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类水体标准;
第三十四条 对风景观赏河道和排水河道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超指标排放。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2000年11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卉。
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逐步使用滴灌、微喷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暂时不能改为滴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的,不得大水漫灌。
第十六条 绿地、道路应当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城镇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院内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的设施。
鼓励单位和居民庭院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和渗水井。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以大水漫灌方式浇灌绿地、树木、花卉的,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11号文件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第四条 建设城市雕塑,由建设城市雕塑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将拟建雕塑的题材、体量、建设地点、雕塑模型、环境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公共绿地内建设城市雕塑,须先征得市园林局同意后,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北京市城市雕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