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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 发布时间: 201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CJJ 46—91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2年4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的通知

                         (91)建标字第642号

根据建设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46-91,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统一城市用地分类代码,使城市用地分类统计工作和检索工作计算机化,并使全国城市用地数据资源共享,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城市用地计算机统计工作。
第1.0.3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编码方法

第2.0.1条 本标准采用层次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代表城市用地的大、中、小类。大类用前两位代码代表;中类、小类分别用第三位和第四位代码代表。其代码结构必须符合图2.0.1 的规定:

第2.0.2条 中类之下如果不再分小类,则该中类的小类代码必须用“0”表示。
第2.0.3条 中类、小类中的“其它”类,必须用代码“9”表示。

 

第三章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第3.0.1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的规定。
第3.0.2条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必须符合表3.0.2的规定。

 

附录一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和代号对照表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贾海樾 罗希 唐菁 梁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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