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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拟规定:约定期内使用智能快件箱不得收费

  • 电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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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18-11-29

 

国家邮政局拟规定:约定期内使用智能快件箱不得收费

来源:中国新闻网

导读:《意见稿》强调,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对其运营的智能快件箱,应当自智能快件箱运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末端网点备案手续。

据国家邮政局网站消息,为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国家邮政局起草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对在约定保管期内的快件,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收费。

《意见稿》强调,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对其运营的智能快件箱,应当自智能快件箱运营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办理末端网点备案手续。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对其设立的智能快件箱应当按照其地理位置和服务区域明确其具体名址,并在智能快件箱显著位置标明以供辨识。

《意见稿》提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设立的智能快件箱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安装监控设备,对快件收寄、投递等涉及的操作全过程以及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等进行有效监控,并保证监控设备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

《意见稿》指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经用户同意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个人信息。

《意见稿》规定,寄件人有以下情形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不予提供寄递服务:未按照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采集或未通过身份查验的;未依法提供快递运单有关信息的;未按照规定在寄递记录专用区域进行交寄操作的。

《意见稿》称,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前,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寄件人交寄快件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在服务界面提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

《意见稿》提到,快递运单已注明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易碎品、代收货款等需要当面交接的快件,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收寄或者投递,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快递运单记载明显不符等异常情况的,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

《意见稿》指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在保管期到期6小时前再次通知提醒收件人及时从智能快件箱取出快件。因用户不同意支付逾期费用等原因造成逾期未取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取出快件并联系用户,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妥善处理。对在约定保管期内的快件,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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