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复审及新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
甬经信节能〔2017〕63号
各区县(市)经信局,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根据《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1〕32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复审及新机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条件
《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资质。
二、节能量审核机构确定的原则
1.自愿原则。机构自愿申请,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初审、推荐。
2.总量控制原则。全市节能量审核机构数量控制在15家以内。
3.择优原则。对原15家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考评,淘汰业务开展少、人员达不到要求、审核报告质量差的机构。在此基础上再择优补充符合要求的机构。
三、有关要求
1.机构提交申请节能量审核机构材料,向注册地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区县(市)节能主管部门对照《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控制数量,做好初审工作,经汇总后于2017年4月26日前报送市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3.机构编写的申请材料要简明扼要,尽可能采用表格形式。
联系人:黄振纲,联系电话:89186430。
附件:1.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资质申请材料
2.宁波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资质申请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