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宁波市热电联产行业能效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
甬能监〔2019〕12号
各有关区县(市)能源监察机构,杭州湾新区经发局,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强化对热电联产行业的能源监管,确保全市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和年度监察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现有燃煤热电联产企业(含自备热电厂)实施能效专项监察。
一、监察范围
今年全市安排15家燃煤热电联产企业(含自备热电厂)实施能效专项监察(名单详见附件1)。
二、监察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二)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设备)。
(三)供热管网热力损失情况。
(四)燃煤品质(硫分、灰分和低位发热量等)。
(五)能源计量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情况。
(六)节能技改计划和实施情况。
(七)近两年能源监察、审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三、监察执法要求
被监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能源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察工作,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并如实、完整提供能源监察所需数据资料,提供的自查总结、报表等资料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时间进度要求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9年3月31日前)。各单位按要求及时准备自查材料(自查材料请另行下载,下载地址见下文),并做好现场监察各项准备工作。自查材料请务必于3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逾期不上报的,将由能源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二)现场监察、反馈(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31日)。根据企业自查申报情况,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各单位进行现场监察,下发整改通知和整改建议并予以反馈。
五、其他
请各有关区县(市)能源监察机构,杭州湾新区经发局,大榭开发区经发局做好对属地的市级监察单位通知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2019年宁波市热电联产行业能效专项监察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填报完整后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
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
张恒兴,55887864
传真:87313933 邮箱:284787353@qq.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115室
邮编:315048
本文及自查材料可在宁波节能公共服务网(www.nbjnw.com)的“通知公告”栏下载。
附件: 1、2019宁波市热电联产行业能效专项监察名单
4、通知扫描件
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
2019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