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市级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的通知
各区县(市)节能监察机构、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强化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确保全市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和年度监察计划的顺利完成,现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甬能源节能〔2019〕20号)等文件精神,对2019年市级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按照省、市关于节能监察“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和《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市级)节能监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由市节能监察中心从2019年市节能监察“双随机”抽查库中随机抽取确定50家市级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详见附件1)。
二、监察内容
(一)2018年度市政府下达能源“双控”目标完成情况;
(二)高耗能用能设备和落后生产工艺淘汰情况;
(三)执行国家、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五)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六)节能计划、节能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七)空压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能效情况;
(八)余热余压资源、厂房屋顶光伏资源利用情况。
三、监察执法要求
被监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察工作,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并如实、完整提供节能监察数据资料,提供的自查报告等资料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时间进度要求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9年5月15日前)。各单位按要求及时准备节能监察企业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表格可在宁波节能公共服务(www.nbjnw.com)的“通知公告”栏下载),并做好现场监察各项准备工作。自查报告请务必于5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逾期不上报的,将由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二)现场监察、反馈(5月16日-10月30日)。根据企业自查申报材料情况,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各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具体时间以《节能监察通知书》为准。
五、其他
请各区县(市)节能监察机构做好被监察企业的通知工作,并于4月25日前将“2019年市级监察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填报完整后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
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
陆海斌,55887861,蔡万大,55887863
传真:87313933 邮箱:13336643211@163.com
通讯地址:宁波市国家高新区研发园C5号楼
邮编:315048
附件:
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
2019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