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相关涉能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规定,积极探索基于能耗限额的用能管理制度,强化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专项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依据
(一)《节能监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3号令);
(二)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四批);
(三)《宁波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四)DB33/T 736-2009行政机关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
(五)DB33/T 738-2009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综合电耗定额及计算方法;
(六)DB33/ 759-2009商场、超市单位电耗、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七)DB33/ 760-2009饭店单位综合能耗、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八)《关于实施我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8﹞177号)。
二、监察范围
纳入此次能耗限额专项监察范围、总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的公共建筑共20家单位(见附件1)。
三、监察内容
(一)省、市相关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二)中央空调系统能效水平;
(三)数据中心电能使用效率;
(四)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高能耗机电设备情况。
四、间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9年5月31日前)。各单位按要求及时准备自查报告(2019年度公共建筑能耗专项监察自查报告可在宁波节能公共服务网www.nbjnw.com的“通知公告”栏下载),并做好现场监察各项准备工作。自查报告请务必于5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逾期不上报的,将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限期整改。
(二)现场监察(2019年6月3日-2019年9月15日)。根据各单位自查申报情况,由市节能监察中心对各单位组织实施现场监察,具体时间以《节能监察通知书》为准。
五、监察执法要求
(一)请市级有关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做好被监察单位的通知工作,并于5月24日前将“2019年宁波市公共建筑能耗专项监察单位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2)(电子版)填报完整后报送市节能监察中心。
(二)被监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能源监察中心依法实施的能源监察工作,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并如实、完整提供监察自查材料,提供的相关资料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在现场监察活动结束后及时将监察结果告知被监察单位,对有不合理用能行为或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宁波市节能监察中心联系人:蔡万大,55887863
传真:87313933 邮箱:hblu2013@163.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115室
邮编:315048
附件:
1、2019年宁波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专项监察名单
2、2019年宁波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专项监察信息汇总表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
2019年宁波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专项监察名单
2019年宁波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专项监察信息汇总表
公共建筑能耗专项监察自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