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制定实施《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节能管理主体变化,加强和规范节能审查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近日,省发改委制定实施《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项目节能审查、区域节能审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部分,对适用范围、权限划分、分类管理、区域能耗标准、负面清单、能耗及煤耗平衡方案、办理时限和有效期、节能验收内容及结论、验收期限、监督检查内容、信用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办法》重点对三个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加强节能审查全过程管理,尤其是强化节能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节能审查工作闭环设计。二是加强节能降耗源头管理,针对当前严峻的能源“双控”“减煤”形势,对落实能耗、煤耗平衡方案提出明确要求。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能耗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对新增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政策;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未提供或不实的不予通过节能审查。三是加强节能审查数字化管理,结合我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区域评估数字化管理模块,明确网上办理和在线监管要求,提高节能审查的便利化、可及化。
【附件下载】《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