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1年度宁波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能源监察大队(中心)、各重点用能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度宁波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2021年度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名单中,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原已备案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要重新备案,未变更的无需重复备案,仅填写未变更回执表;二是今年新列入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名单,未曾备案过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2021年度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名单(甬节能办〔2021〕2号文件),可从宁波节能公共服务网(www.nbjnw.com)通知公告栏下载。
二、备案时间和备案材料
(一)备案时间
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于6月20日前完成备案。
(二)备案材料:
一是新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需提交以下3份材料:
1.《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
2.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中级及以上职称,加盖单位公章)。
二是能源管理负责人已备案未变更的需提供《能源管理负责人已备案未变更回执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3个备案材料可通过两种报送方式(任选一种,无须重复报送)。一是直接寄送至宁波市能源监察中心,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025室汪老师收;二是扫描后发送到邮箱:jnjc502@163.com。联系人:汪老师、戎老师,电话:89382875,89382876,传真:89382878,邮编:315010。
三、其他事项
1.能源管理负责人在备案后如有变动,用能企业(单位)应在变动后30日内,及时向宁波市能源监察中心进行重新备案。
2.重点用能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的,我中心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各区县(市)能源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所属重点用能单位做好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备案工作。
附件:1.2021年新增加的宁波市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名单
2.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
3.能源管理负责人已备案未变更回执表
宁波市能源监察中心
2021年 5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