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节能监察的通知
甬能监〔2023〕8号
各区(县、市)节能监察机构,前湾新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节能监察,严格能效约束,统筹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健全监察体系等工作,确保年度监察计划的顺利完成,现根据《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节能监察计划的通知》(甬能源节能〔2023〕2号)等文件要求,对2023年市级节能监察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与内容
(一)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抽取确定10家市级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详见附件1)。监察内容包括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和设备淘汰情况、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消费统计执行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电机、空压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淘汰更新改造情况等。
(二)节能服务机构节能监察。从2022年开展节能报告编制的节能服务机构中抽取5家机构(详见附件2),对节能服务机构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察。节能服务机构节能监察根据节能监察通知提供相关材料。
(三)重点用能单位联合检查。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从重点用能单位中抽取3家企业(详见附件3)。市场监管局对重点用能单位(产品)能效标识、能源计量工作进行检查,市能源监察中心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落后用能工艺和设备淘汰情况等开展检查。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近3年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年设计能耗量达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级开展专项监察(详见附件4)。主要内容:节能措施、节能管理制度、能源消费总量、煤耗、能耗平衡方案等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节能竣工验收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建成投产(含试生产)的,提供节能验收报告,未建设完成的,提供自查报告。
(五)公共机构能耗限(定)额专项节能监察。公共机构5家单位(详见附件5)开展专项节能监察。主要对公共机构能耗限额、定额标准情况、能源计量情况等进行监察。
二、监察执法要求
被监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察工作,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并如实、完整提供节能监察数据资料,做好现场监察配合工作,被监察单位逾期不上报的,市能源监察中心将根据《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依法处理。提供的自查报告等资料须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时间进度要求
(一)企业自查阶段。各单位按要求及时准备节能监察企业自查材料(对应自查材料表格可在宁波节能公共服务网(www.nbjnw.com)的“通知公告”栏下载,6月15日前自查材料以电子版报送至各地监察机构,初审汇总后报市能源监察中心。
(二)现场监察、反馈。根据企业自查申报材料情况,由市能源监察中心对各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具体时间以《节能监察通知书》为准。
四、其他事项
请各区(县、市)节能监察机构做好对被监察企业的通知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2023年市级监察单位信息汇总表”(附件6)(电子版)填报完整后报送至市能源监察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蔡万大,89382867
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0楼。
附件: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名单
2.节能服务机构节能监察名单
3.重点用能单位联合抽查名单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名单
5.公共机构能耗限(定)额专项节能监察名单
6.2023年节能监察单位信息汇总表
宁波市能源监察中心
2023年6月5日
【相关附件下载】
2.节能监察自查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和联合抽查填报该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