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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 保障民生”上海人社政策措施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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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0-02-19


本文来自: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冬天总会过去,春天已经到来,

战“疫”期,上海人社部门与您共克时艰,

出台一系列防疫便民服务和政策措施,

小编为您一一呈上。


人事人才篇——





一

人才引进办理实施特殊便利化举措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在沪各类用人单位和人才权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新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才引进办理实施特殊便利化举措的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才引进相关业务(包括人才引进直接落户、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留学人员落户、夫妻分居解困以及居住证积分申请等)实施如下特殊便利化举措:


关于逾期缴保,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涉及单位参保职工逾期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视同其参保缴费。


关于变更工作单位,目前在本市已参保缴费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变更,或新用人单位未及时接续缴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新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关于新招聘人员,用人单位新招聘的人员,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办人才引进各相关业务时,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承诺书等材料为准,视同其参保缴费。


关于业务申办,目前,本市人才引进落户事项已实现 “一网通办”。已经网上预审通过的,可错峰到相应受理窗口提交书面材料,也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递交(涉及个税、出入境记录、劳动合同等时效性材料,请及时更新)。已经审批通过、但暂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可不受迁户时效限制。


关于业务咨询,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可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http://zwdt.sh.gov.cn/)、市人社局自助经办系统(http://zzjb.rsj.sh.gov.cn/zzjbdl)、上海人社APP、上海人才网(http://www.shrc.com.cn)、上海留学人才网(http://www.sotsw.cn)进行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等线上服务,或关注“上海人才”、“上海留学人才网”等微信服务号,或拨打上海人社咨询服务热线12333进行咨询。此外,疫情期间还可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拨打临时热线电话32511517或通过公共服务邮箱zczx@shrc.com.cn进行业务咨询。


上述涉及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缴费单位、接续缴费等业务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补办手续最晚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二

高度重视防控工作,严防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暂停举办大型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改进招聘会、会议、培训等活动的组织形式,尽量减少人员聚集,能以视频形式召开的会议尽量召开视频会,能在线上开展的活动尽量在线上开展。全面优化和畅通线上网络招聘渠道,积极引导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和求职需要的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实现供需对接。对于考试或者招聘等确需组织的活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疫情。同时,做好服务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

暂不组织本市2020年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考试工作



根据国家和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要求,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精神,在疫情防控期间暂不组织实施本市2020年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和工作安排将视疫情解除情况和防控工作实际再行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

调整人事考试对外业务受理方式



1、自2020年2月3日(周一)正式恢复节后上班起,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暂停现场业务受理。


2、考生确需办理相关业务的,请先来电咨询,考试院将视情采取网络或传真等方式完成业务受理,亦请考生配合做好申请材料的准备。咨询电话:考务业务61969099、证书业务61969091,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3、本市各项人事考试报名和组织工作将根据上级部门相关通知要求执行,均可采取网络方式完成,具体以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rsj.sh.gov.cn/spta.shtml)通知为准,考生无需前往现场咨询办理。


4、现场业务受理恢复时间,将根据本市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徐汇校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定。对非紧急事项,建议待疫情解除后前来办理。


五

暂停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


1、暂停开展本市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包括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恢复时间将根据国家及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另行通知。


2、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服务窗口于2月3日起恢复服务。为有效防控疫情,请有关单位和考生充分利用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线上办理相关技能评价相关业务,减少人员到现场办理业务。为提供安全的办事环境,确保办事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一律佩戴口罩上岗,同时也请前来办事的人员务必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按照工作人员引导办理有关业务。


3、本市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职业技能鉴定所、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等单位要担负起社会责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因暂停技能评价活动带来的影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近期离沪人员的信息登记工作,对于从重点疫区回沪或与重点疫区人员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要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备案工作。





相关文件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才引进办理实施特殊便利化举措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不组织本市2020年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考试工作的通告


【关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本市人事考试对外业务受理方式的通知


【通知】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暂停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的通知


社会保障篇——





 一

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据测算,预计当年度将为本市企业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01亿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约为64亿元,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约33.4亿元。

 二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因受疫情影响,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三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养老、工伤、遗属等待遇的核定,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的,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发待遇。



 四

大力推行不见面和容缺、承诺制服务

大力推进社保办事“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优化经办大厅对外服务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效能。积极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上海人社”APP、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引导网上、掌上办事服务,尽可能实现缴费业务网上办理,待遇申领业务预约办理,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线上查询。

积极实施社会保险业务容缺经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参保单位、个人提交的经办材料存在缺失的,允许其通过“先办后补”、书面承诺等方式先行办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五

切实做好经办大厅疫情防控工作

经办大厅是社保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要切实落实通风、消毒、体温检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经办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窗口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必须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对发现体温异常的,应及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协助其转运就诊,避免交叉感染。

对确需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按照“等候时间不超过10分钟、办理(咨询)业务不超过10分钟”的目标,合理调配窗口一线工作力量,优化服务流程。



 六

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疫情影响时间可在申请时限中扣除。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难以按法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相应顺延期限。

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在工伤认定时,要特事特办、随报随办。对事实清楚的,要快速认定,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七

落实医护及相关人员工作保障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全力以赴,搞好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以及此次应对疫情工作的新要求,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相关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就业培训篇——





一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

放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的裁员率条件,对于中小微企业,将裁员率条件放宽至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于2019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20%。

二

鼓励企业稳定岗位

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三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

1.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要加快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予以优先支持。

四

鼓励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减免房租

1.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减免或缓交房租的方式,支持在孵创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2.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通过降低或减免租金支持在孵企业发展的,在年度工作成效分级评估中作为评价因素予以考量。

五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六

加强劳动者就业服务

发挥就业援助员作用。通过手机、微信、QQ等线上手段,及时排摸社区内劳动者就业需求,并针对性做好岗位推荐工作。

为外来从业人员通过各类线上渠道获取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提供支持。加大网络服务事项宣传力度,通过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居民小区、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密集点和交通枢纽站等场所粘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发布网站、二维码等信息,引导劳动者网上求职、网上办事。

加强对求职者职业指导。分类施策,积极通过各类线上手段针对性地提供政策宣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就业状况稳定,确保为外来从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及时、高效。

切实做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监督指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及招用相关人员。

引导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合理安全流动。通过编制发布预防手册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劳动者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

七

做好企业用工服务

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工作联系机制,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用工需求,建立重点企业岗位需求清单、公共就业服务需求清单。为每户重点企业明确一名“就业服务专员”,送政策、送服务上门,协助企业解决用工问题。

做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对接服务。对企业的招聘需求,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发布,并结合掌握的求职信息进行针对性推荐。对于行业相近、岗位相似的企业,帮助和指导建立企业间的用工调剂制度,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指导用人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做好开复工时间通知工作。要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密集程度,积极协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其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工作,改善劳动者生产和生活区域环境条件。

八

鼓励开展线上职业培训

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本市具备自主培训能力的大企业或缺乏培训能力的中小微企业(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除外),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人员或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 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商务运营的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或新业态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参加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也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线上职业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培训理论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线上职业培训方式包括企业依托自主开发的互联网线上平台、各类APP软件等组织员工参加线上培训;或企业委托第三方的互联网培训课程服务商开展线上培训,也可通过上海市职业技能互联网移动培训云平台服务商为企业提供培训相关服务。企业应确保职工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对完成线上培训的职工,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最高不超过600元。疫情影响期间,原则上每人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各区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九

调整部分公共就业服务形式和时间

改进招聘活动的组织形式。暂停举办现场招聘活动和跨地区劳务协作活动,将线下活动转到线上,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

暂停开展线下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包括职业训练营活动、公共实训服务及社会培训机构的线下服务)、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包括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创业指导服务活动,恢复时间将根据国家及本市疫情防控要求,另行发布。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

十

加大就业监测工作力度

做好定点监测。组织本市失业动态监测样本企业及时报送节后用工状况,合理设立返工定点监测企业,建立重点企业返工状况周报制度。

完善社区监测。依托本市社区外来人员就业情况监测点开展社区监测,将监测频次提高为每周一报。




相关文件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返还失业保险费,延长社保缴费…本市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劳动关系篇——





一

暂停办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申请



     2月10日起,根据市人社局规定,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暂停受理新的调解仲裁申请。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时效中止。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即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同时,已经受理的案件,中止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请大家尽量减少出行,需要与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的,可以拨打窗口服务电话021—31012746和上海人社12333服务热线。

二

延期开展工伤住院康复确认工作


   

    根据目前本市疫情防控的需要,为减少不必要的医院逗留和交叉感染,缓解医疗资源紧张,本市各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已暂停工伤住院康复人员的收治,故本市工伤住院康复确认工作暂停开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恢复。

三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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