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补助办法出台
近日,象山县经信局联合发改、财政、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研究制订了《象山县非禁燃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锅炉补助的适用范围、补助条件等做了明确限定:经市场监管等部门审批备案具有合法手续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享受资金补助;对已享受过往年专项整治补助政策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破产清算企业不列入补助范围。
《管理办法》还细化了锅炉补助标准:对淘汰改造期间(2015年-2017年)正常使用的燃煤锅炉或者2014年6月30日及以后办理停用手续的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后按每1万/0.1蒸吨的标准进行计算;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29日前办理停用手续的按每0.5万/0.1蒸吨的标准进行计算;2013年6月29日及以前办理停用手续的按每1万/1蒸吨的标准进行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