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费管理办法
景园学字[2013]第55号
我学会是依据《民政部(民发【2003】95号)文件通知》,经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将延续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标准,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不做调整。
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资深会员:50元人民币/年
2、学生会员:20元人民币/年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4000元人民币/年
学会收取会费后,应按要求开具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本管理办法经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3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