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景园学字[2018]第17号
各分支机构: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学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所属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2017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立章程。本会对分支机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必须冠以“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本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
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 设立、变更和撤销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会章程,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上级部门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
第六条 分支机构应确定挂靠单位,在党务、行政、财务、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挂靠单位的领导。实行本会与挂靠单位的双重管理体制。
第七条 挂靠单位的确定原则上由分支机构提出,一般应设在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并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挂靠单位应和本会签署挂靠协议,以书面形式保证支持分支机构的工作,向分支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经费、技术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分支机构的挂靠单位应是能够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属机构。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不能自行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受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后,应积极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依据自身业务范围及特点在全国范围发展委员和委员单位(成员或成员单位)。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在委员中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应热心学会工作。领导班子中须有挂靠单位的代表。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与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同一机构内任职。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按期换届, 每届四年,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事先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在换届前2个月,应向本会书面报送召开换届会议的请示,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换届。请示文件应包含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人选、上届工作报告等。届内负责人变更,须报本会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须在换届会议后1个月内,将换届结果报本会备案。材料包括换届会议纪要、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等。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地址、联络方式等变更须及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归学会党组织领导。
工作和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需要制定必要的工作规程,其内容不得与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相矛盾。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向本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的活动应接受本会协调。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展与本机构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究负责人责任,甚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1)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公开活动的;
(2)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损害学会名誉和整体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擅自设立下一级组织并开展活动的;
(4)未经学会授权或批准,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的;
(5)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擅自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一年无故不开展活动或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的;
(7)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会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涉外活动需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应围绕本会的中心工作并根据各自特点,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活动通知、简报、书刊等须及时报送本会。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须积极组织本机构范围内的从业人员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并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六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工作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年度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本会对工作优秀的分支机构进行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分支机构,本会秘书处可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评估指标主要有:
(1)对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
(2)组织建设和内部管理情况;
(3)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4)和本会秘书处的信息沟通和工作报告情况;
(5)学术活动开展情况;
(6)挂靠单位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对本办法有解释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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