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已于2016年6月2日废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十六部门于2017年出台《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明确了新时期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浙淘汰办〔2012〕20号)明确“《目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另有新的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则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决定废止《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
下一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治化、市场化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畅通举报渠道,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