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全市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发改局,杭州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市节能监察中心,有关重点用能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33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令第15号)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依法开展节能监察,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全市完成能源“双控”和煤炭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现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全省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9〕136号)要求,制订2019年全市能源监察工作任务并下达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重点
任务
01
市级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双随机”节能监察
采取“双随机”方式,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抽取50家市级工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监察,主要监察内容为:2018年度市政府下达能源“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执行高耗能用能设备和落后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执行能源效率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等。
02
热电联产行业能效专项监察
对全市15家燃煤热电联产企业及自备热电厂(名单详见附件)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燃煤质量、供热管网热力损失等进行专项监察。
03
燃煤工业锅炉能效专项监察
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精神,对燃煤工业锅炉执行国家和浙江省能效标准情况、燃煤质量进行专项监察。
04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等相关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对2014年以来年市级负责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按照“双随机”要求抽取20个项目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监察建设方案、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措施、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总量等落实情况。
05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专项监察
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关于实施我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8〕177号)等法规政策要求,对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20家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执行情况、中央空调系统能效水平、数据中心电能使用效率等进行专项监察。
06
2018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
对2018年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和不合理用能行为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工作
要求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能源局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市节能监察工作,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及下属节能监察机构积极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提前做好相关单位、企业的通知和衔接工作。对列入监察计划或被抽查的单位、企业,市节能监察中心将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监察,具体监察时间以《节能监察通知书》为准。
认真开展节能监察
各区县(市)发改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2019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于4月30日前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并做好节能监察经费保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节能监察任务,2019年11月20日前将节能监察年度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节能监察中心要加强对各地能源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积极配合执法活动
被监察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如实提供所需相关资料信息,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节能监察。对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或拒不按照节能监察意见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行为,依法纳入节能失信记录并通过相应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披露,实施联合惩戒。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各区县(市)发改局、各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节能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建立“双随机”工作机制,树立依法监察、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切实加大对违法用能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节能监察工作成效。
联系人:
市能源局 黄振纲,联系电话:89186430;
市节能监察中心 蔡万大,联系电话:55887863。


